醫院投入大量成本培養醫生林某出國進修、讀博,而林某學成後不肯回原單位復職。最近,“老東家”將其起訴到法院,索賠損失及違約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違背誠信原則,判決其賠償80餘萬元。
醫院培養醫生出國進修、讀博
林某現住杭州,原是餘姚一家醫院的醫生。2011年6月2日,醫院選派林某去美國進修學習,時間為兩年,並簽訂了一份協議書。雙方約定,林某進修結束後必須按時返院,並在該院工作服務十年以上;回院工作不滿十年的,資助款需根據實際工作年限按比例退回,且林某需支付院方10000元/年的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此後,林某按約進修,期間共收到院方支付培訓費、差旅費、工資等32.9萬元。
2013年8月,林某結束進修學習,返回醫院上班。
在工作兩年多後,林某又向院方申請攻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院方配合辦理了解除聘用關係手續。為此,雙方還簽訂了《攻讀博士研究生雙向協議》,協議中約定,學習期間,林某雖解除了與院方的聘用關係,但院方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同時約定,林某博士畢業後須履行承諾回到醫院工作,若違反此承諾,林某須給予院方按照讀博期間補助標準2倍的賠償金。林某博士畢業後須在醫院服務不少於十年,不足服務年限的,根據實際工作年限按比例支付賠償金。
2015年9月起,林某前往高校就讀,期間院方根據協議先後向林某支付經濟補助總計24.4萬元。
2019年3月,林某學成即將回歸,醫院卻收到了林某的書面告知書,稱其將入職浙江某醫院。
2021年4月,老東家將林某起訴至餘姚法院。
法院:違背誠信原則,支付80餘萬元
庭審中,雙方緊緊圍繞被告是否應按約賠償以及賠償金額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兩份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故兩份協議書中約定十年服務期,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被告均應按約履行。
關於第一份赴美進修前簽訂的《協議書》。原告主張10000元/年的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性質等同於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因此10000元/年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合理合法,根據被告實際服務期限26個月,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培訓費用、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等33.6萬元。
關於《攻讀博士研究生雙向協議書》。原告已按約支付被告經濟補助24.4萬元,但被告博士畢業後從未在原告處工作,故被告應退還該筆經濟補助24.4萬元。
同時,被告未按約返回原告處工作,顯屬違約,該份協議中約定的另一倍賠償金實際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違約金。對此,綜合考慮被告違約行為的情節、過錯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法院認定被告應全額賠償原告24.4萬元。
因此,法院認定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培訓費、經濟補助,支付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賠償金等總計82.4萬元。林某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寧波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誠信是每一個民事主體的價值準則
法官説法:如今,企事業單位越來越重視人才培養,其中,選派優秀人才進行培訓進修並約定服務期是常見的人才培養方式之一,在培養期間,單位將花費大量時間和經濟成本。實踐中,往往存在人才培養成後違約拒絕回原單位工作的情況,不遵守相應服務期要求,導致原單位的投入付之東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同時,黨的十八大報告亦將誠信確立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關於公民個人層面的價值準則。可見,誠實信用原則是每一個民事主體的價值準則。
來源:寧波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