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佔農田建蝦池,被責令整改後,他的養蝦生意卻越做越大

強佔農田建蝦池,被責令整改後,他的養蝦生意卻越做越大

01

案例

2019年4月,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紀委監委收到埭頭鎮後温村村民的舉報信:“我的農田被林某順強挖建蝦池,這件事我已經向鎮國土資源所反映了,但是該所工作人員遲遲不來督促復耕農田。”

經查,秀嶼區自然資源局埭頭鎮國土資源所包片幹部潘某城和該所負責人柯某對林某順非法佔地問題失察失管,在查辦非法用地行為過程中履職不力。2020年3月,柯某因對林某順非法佔地問題失察及其他違紀問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2020年6月,潘某城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02

説紀

“2016年就跟我們租地,我們不願意就硬租強建,你看把我們的田都糟蹋成什麼樣了,到處都是鹽斑,還怎麼種莊稼?”

“我們向上級反映幾次了,但人家照樣養蝦,也不見上頭有人下來督促整改。”

……

調查組到埭頭鎮後温村六組走訪調查時,不少村民談到農田被強挖建蝦池時都憤憤不平。

經農田座標定位及相關部門認定,舉報信中所反映被侵佔的農田約15畝,全部位於基本農田保護區,且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限制建設區。

掌握了基本情況後,調查組找到該村村幹部和六組村民小組長等相關人員進行進一步核實,事情的來龍去脈逐漸清晰。

原來,2017年9月,林某順不顧村民反對,擅自將該組70多户村民的約15畝農田改造成蝦池。農田改造成蝦池,得把田地挖深約一米,再引灌進海水,土地鹽鹼度變高,對基本農田將造成嚴重破壞。

2018年12月,不滿的村民向鎮國土資源所投訴。同月,市國土資源局向林某順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七日內恢復土地原狀。

然而一段時間後村民驚訝地發現,土地不僅沒有復耕,林某順的養蝦事業反而越做越大了。

“非法佔用農田建蝦池,被責令整改後依舊我行我素,相關職能部門是否存在不作為問題?”調查組隨即約談了埭頭鎮國土資源所包片幹部潘某城。

“林某順的蝦池2017年就建成了,為何直到2018年12月接到羣眾舉報反映後,你們才發現他的非法用地行為?”

“林某順的養殖池比較偏僻,我們對轄區內用地情況的巡查路線一般是沿着大路進行,所以一直沒有發現。”潘某城推脱道。

“那為什麼在責令整改通知書下發後,還是沒有督促整改到位?”

“所裏平時業務多,措施也有限,而且林某順的場地位置太偏僻了,界限也比較模糊”,潘某城漸漸低下頭,“責令整改期限到了以後,我其實去過林某順的蝦池,把他沒有整改到位的情況彙報給領導後,我就沒有再跟蹤督促了……”

2019年8月,在秀嶼區紀委監委的督促下,相關職能部門組織鑑定專家對林某順涉嫌破壞的地塊進行現場勘測和破壞程度鑑定,鑑定結論為“該地塊破壞程度較輕,未達構罪標準”。10月,區自然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林某順拆除非法用地上的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並處59686元罰款。

農田是農民生活最基本的保障,潘某城和柯某身為國土資源所幹部、負責人,未能主動擔當作為,在查辦非法用地行為過程中巡查制止、跟蹤督促不力,工作失職失責,導致村民被非法侵佔破壞的農田遲遲未能整改復耕到位,侵害了羣眾利益,其行為已觸犯黨紀國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2020年3月,柯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6月,潘某城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秀嶼區紀委監委嚴查快辦,既處分了不擔當、不作為的幹部,在全區範圍內形成強有力震懾,又及時督促相關職能部門落實整改,及時回應羣眾期待,增強了羣眾獲得感。(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吳宇軒)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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