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對三類人員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央視網消息 :留置等監察舉措怎樣使用?證人的人身安全如何保護?監察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中都進行了細化。

《監察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對三類人員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在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對社會普遍關注的留置等各項監察措施如何使用都進行了細化,明確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涉案人員;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涉案人員不得采取留置措施,上述情形消除後,根據調查需要可以對相關人員採取留置措施。同時強調“採取留置措施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應當向被留置人員宣佈《留置決定書》,告知被留置人員權利義務,要求其在《留置決定書》上簽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員拒絕簽名、捺指印的,調查人員應當在文書上記明”。

  監察機關應保護證人等人身安全

  條例(徵求意見稿)中還規定,“鑑定人、被害人因作證,本人或者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向監察機關請求保護的,監察機關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審查;對於確實存在人身安全危險的,監察機關應當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監察機關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主動採取保護措施。”

  意見建議可通過電子郵件發送

  目前,條例(徵求意見稿)全文已經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廣大幹部羣眾在6月15日前,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電子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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