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國網絡版權治理在多領域堅實前行,尤其是隨着著作權法的修訂完成,相關行業與司法的新實踐及域外有關立法的進展,一系列新型網絡版權問題取得突破,為“十四五”版權產業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2020年,疫情一度為各國經濟社會發展按下“暫停鍵”。然事不避難者進,我國網絡版權治理於“十三五”規劃收官之際,在多領域堅實前行,為“十四五”版權產業發展按下了“快進鍵”。2020年11月,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在歷時10年後終完成,這是我國首次主要適應國內產業發展需求,直面互聯網發展對我國著作權制度挑戰的主動修法,意義重大。而爭議多年的新型網絡版權問題,也因新著作權法公佈,相關行業與司法的新實踐及域外有關立法的進展而獲得突破。
頒佈新法加強版權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頒佈於1990年,至今30年間,我國版權產業經弱變強,版權制度從無到有。因國內經濟社會發展與國外環境變化,我國著作權法分別於2001年、2010年進行過兩次修改,並於2011年7月啓動第三次修改工作。
“版權法是技術之子”,進入互聯網時代後,遊戲與賽事直播“類電作品”保護、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作品定性,與聚合盜鏈、雲盤與短視頻侵權及平台版權治理等問題,開始不斷出現。這些問題爭論多年,但因涉及著作權法最重要的“作品”定義、“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制範圍,合理使用判斷標準與侵權賠償計算等,一直無法得到有效解決。
直到新著作權法在各界期盼中公佈,對網絡版權新問題作出了全面回應。新法突破性地對作品類型進行了“開放性”規定,明確所有“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均能納入法律保護的作品類型中,並引入了更具包容性的“視聽作品”概念。遊戲作品、賽事網絡直播節目、短視頻和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以及未來必然會出現的各類“新型作品”,只要符合視聽等作品特徵,均能得到新法的保護。
在權利內容方面,新著作權法明確“網絡直播”屬於廣播權規制的行為,並再次明確“廣播組織權”為“禁止權”,其行使“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害他人權利”,有利於保護文化產業發展,平衡產業各相關方的利益。另外,此次著作權法修改,與新的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協調,將法定賠償額上限提升至500萬元,並規定了最高5倍的懲罰性賠償,新增了有關“技術保護措施”的規定,全面加大了版權保護與侵權懲罰力度。
賽事直播爭議終達共識
賽事直播保護問題自2013年前後出現,其核心爭議點在於“賽事直播節目”能不能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或者類電影作品”。在標誌性的“新浪訴鳳凰案”中,二審法院推翻此案一審判決,認為涉案賽事直播節目不具備我國著作權法要求的“獨創性”與“固定性”,無法構成作品。理由如《公用信號製作手冊》限制了“創意”的發揮;直播節目是對體育賽事的忠實記錄;“直播節目”在播放中並未被固定在一定的介質上。
對於“賽事直播節目”是否具有“創造性”,見仁見智。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政策法規司原司長王自強主張,不妨爭議雙方都放下爭論,扛上攝像機,到一個開放的比賽現場做一次現場直播。如果彼此雙方直播的賽事影像畫面都是相同的,也就證明了持忠實記錄、被動選擇、缺乏主導性觀點的人是正確的。而實踐中,同一場賽事在不同的製作公司把控下,我們必然會看到不同的賽事畫面。例如,同樣是2008年北京奧運會開幕式直播,央視與美國NBC的內容各具風格。另外,直播往往是“邊錄邊播”,但存在一定的延遲,這是畫面錄製、剪輯和傳輸的時間,畫面在播出的同時已被固定。
此問題爭議巨大,為此,2019年12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在其印發的《關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專門強調,“研究加強體育賽事轉播知識產權保護”。在新法修改討論進入關鍵之時,2020年9月,北京高院再審“新浪訴鳳凰案”“央視訴暴風案”,明確賽事節目的數字化複製和傳播,滿足類電影作品“可複製性”與“介質固定”要求。賽事直播節目版權保護爭議歷時7年,終在各界逐漸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得以解決。
此外,2020年1月,全國首例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構成作品案件出現,將人工智能新聞寫作、圖片生成、視頻與音樂創作及虛擬歌手等納入法律保護。另外,“臨時禁令”與“先行判決”的創新適用,加大對版權人的權利救濟,也得到了各界的認可。如2020年全國首例“雲遊戲”訴中禁令由廣州互聯網發出,杭州中院也在對“藍月傳奇訴烈焰武尊案”先行判決後作出後續判決。
強化平台版權治理能力
近些年,在“避風港規則”下,眾多內容平台集聚了海量的原生、衍生與再創作內容,在原創內容與技術發展紅利下發展迅速。從門户時代到博客,從微博、公眾號到信息流、直播、短視頻,內容平台一直保持着持續進化的邏輯。然而,原創內容與內容版權保護,始終是數字文化產業發展的核心。內容平台在每一個時代,都面臨着規則與技術的重塑,在關係鏈與算法推薦的加持下,其平台版權治理的理念與能力建設,也應有所強化。
“避風港規則”的核心是,平台僅需要根據權利人的侵權通知處理用户侵權內容,無需對平台的用户侵權內容負責。該制度是特殊時期的特殊法律政策安排,保障當時處於“襁褓中”的互聯網產業免受“累訴”之苦,有特殊的歷史貢獻。但該制度容易助長平台的“鴕鳥心態”,於嚴格保護權利人版權無益,在“避風港規則”發展的20多年間,各界均已開始嘗試對其進行更新。早至2007年,Youtube網站就開始使用內容身份系統,通過建立正版數據庫,掃描上傳視頻,並輔之以人工審核來進行版權內容過濾。
歐盟於2019年通過《歐盟數字版權指令》,改革性地要求Youtube等在線內容分享平台對其平台上用户侵權內容負責,提出平台應盡最大程度努力尋求版權授權,並通過版權過濾等措施加強平台版權治理。2020年,歐盟各成員國開始就具有可執行性的“版權過濾指南”進行討論,進一步推動“平台版權治理”規則轉向與落地。美國參議院知識產權委員會也已經認識到《數字千禧年版權法》的陳舊問題,討論認為“紅旗規則”並未發揮遏制侵權的價值,而單純的“通知刪除”使權利人陷入了“打地鼠”的困境,平台版權治理規則亟待更新。
對此,我國應本着“實踐先行”的原則,鼓勵內容平台積極應用新技術,履行平台版權治理義務,相信數字文化產業必將在法律的理性之光中蓬勃發展。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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