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每次罰款1000元”,這樣的《員工手冊》合法嗎?日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2020年十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審判和仲裁情況,通過案例,進一步強化規則指引,統一裁決尺度,強化價值引領,引導構建和諧勞動關係。(5月20日《工人日報》)
是企業的“家法”大,還是國家的“國法”大!這個問題幾乎不需要回答,所有人都知道“家法”不能大於“國法”的道理。別説是一個企業的“家規”了,即便是一個地方的條例,也是不能逾越“國法”的,“下位法”無條件服從“上位法”是底線。簡單來説,就是任何“下位法”都不能與“上位法”牴觸。
然而,“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每次罰款1000元”的企業規定,還是在與“國法”叫板,真不知道底氣是哪兒來的,勇氣如何鼓起來的!
2020年4月28日,廖某進入重慶某文化傳媒公司從事市場總監工作。同日簽署了《員工手冊》,約定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者每次罰款現金1000元。2020年5月,這家公司以廖某開會遲到為由多次對廖某進行罰款。廖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返還罰款。法院判決企業返還對廖某的罰款。
似乎到了這裏,就是正義的結局了。而事情並不是如此簡單。一個企業制定了“霸王條款”,豈能總靠職工到法院打官司。因為,“霸王條款”太囂張了。員工遲到早退,當然需要有約束,而經濟處罰也是需要的。但是遲到一次,早退一次罰款1000元,符合什麼法律規定,是勞動法有這樣的規定,還是國家法律允許企業囂張的“自主管理”!儘管説,職工入職的時候簽署了“我同意”的字樣,但是這顯然有“無可奈何”的屬性,有“被逼就範”的屬性。再説了,遲到和早退也需要人性化處理,遲到是因為家裏遇到了突然的情況,早退是因為“萬不得已”也能處罰!沒有人情味的企業,只會自毀錦繡前程。
最近這幾年媒體曝光了不少企業的“家規”,比如“自願放棄加班費協議”,“無條件服從企業加班協議”,“完不成任務爬行規定”,“入職三年不能生娃協議”,“不能與同事談戀愛制度”等等。很多企業都會制定自己的“家規”,但是“家規”不能違法,不能踐踏“國法”的尊嚴,不能把“管理職工”變成“禍害職工”。不能是“你拿了我的錢,就必須服從我的霸道”。
就像“遲到30分鐘罰款1000元”的企業規定,如此簡單的案情,還有必要麻煩人家法官判決嗎!這本質就是在浪費司法資源!“遲到30分鐘罰款1000元”,有些“家法”是該清理了!希望有關部門組織一次清理活動,讓職工有尊嚴地賺錢,直起腰板奮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