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7日20時30分(暴雨狀態下)上海某公司所持有的奔馳乘用車由其員工駕駛從某高速收費口駛出,遇積水路段後車牌掉落。駕駛員撿回車牌送完客户後調頭沿原路返回時,車輛扎進同一積水處,導致發動機進水損壞,遂向保險公司索賠。被拒賠後起訴保險公司賠付其車損125156元。
保險公司理由:
保險公司認為暴雨不是車輛損失的直接原因,不屬於保險責任,不予賠償。
法院判決:
一審:保險公司,勝,不賠。
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一、駕駛人車輛反覆通過同一積水路段導致發動機進水受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二、本案“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一、駕駛人車輛反覆通過同一積水路段導致發動機進水受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機動車損失險第六條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
(四) 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捲風、冰雹、颱風、熱帶風暴;
……
由此可見,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屬於保險責任。實務中需要區分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當暴雨天氣時,駕駛人對降雨量、路面狀況、積水深度以及車輛可涉水深度等情況無法預料和判斷,駕駛員在主觀上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前提下一次性駛入或通過積水路段,此種情形系正常駕駛行為,只是因為缺乏認知導致發動機進水,其最主要原因是暴雨,因此屬於保險責任。另一種情形是駕駛人明知積水路段可能導致車損仍然駕駛前行,具有主觀過錯。此時積水路段可能由於暴雨造成,但暴雨已不構成導致車輛進水的主要的、直接的、關鍵的因素,此種駕駛情形下的發動機進水損失不屬於暴雨導致的,因此不在保險責任範圍內。
本案事發時確逢暴雨,但駕駛員駕駛投保車輛首次通過積水路段時車牌掉落,在明知積水嚴重的情況下,重複通過原積水路段,導致車輛發動機熄火、損壞。涉案車輛發動機受損情形顯然不能歸咎於暴雨,而是駕駛員故意或放任造成,因此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
二、免責條款的效力問題
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機動車損失險第十條第(八)款約定,“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對於上述責任免除條款,在訂立合同時保險公司已經在投保單作出提示、在保險免責事項説明書向投保人明確告知,上海某公司均予以蓋章確認。該免責條款生效。
綜上,標的車此次發動機進水損失,不是暴雨造成的,不屬於保險責任。
保險實務中,保險人是否應履行賠償義務,首先考慮保險責任是否成立。若損失並非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責任不成立,亦無需考慮是否在免責事項範圍內。若損失屬於保險事故,則保險責任成立,保險人需核實是否存在免責情形。存在免責情形的,保險人證明已對投保人就相應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説明義務,則免責條款生效,保險人可拒賠處理;未盡到相應義務的,則免責條款不生效,保險人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