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重金培養本院一位醫生進修、讀博,然而醫生“鍍金”回來卻表示要跳槽……醫院將該醫生起訴到法院,要求追究其違約責任。
經餘姚市法院一審、寧波市中級法院二審,近日,此案落槌,法院認定醫生違背誠信原則,判決全額賠償,支付院方80餘萬元。
2008年9月,林某(化姓)入職餘姚某醫院,成為一名急診醫生,雙方簽訂聘用合同。2011年6月,醫院選派林某去美國進修學習,學習時間為兩年。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林某進修結束後必須按時返院,並在該院工作服務10年以上;回院工作不滿10年的,資助款需根據實際工作年限按比例退回,且林某需支付院方每年1萬元的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此後,林某赴美進修,期間共收到醫院支付的培訓費、差旅費、工資等32.9萬元。
2013年8月,林某結束進修學習,返回醫院服務。工作兩年多後,林某又向院方申請攻讀全日制急診醫學博士研究生,醫院非常支持,配合林某辦理了解除聘用關係手續。為此,雙方還簽訂了《攻讀博士研究生雙向協議》,協議中約定,學習期間,林某雖解除了與醫院的聘用關係,但院方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林某博士畢業後須履行承諾回到醫院工作,若違反此承諾,林某須給予院方讀博期間補助標準2倍的賠償金;林某博士畢業後須在醫院服務不少於10年,不足服務年限的,根據實際工作年限按比例支付賠償金。2015年9月起,林某前往高校就讀,期間醫院先後向林某支付經濟補助總計24.4萬元。
2019年3月,林某學成歸來,醫院卻收到了林某的書面告知書,説自己將入職其他醫院。2021年4月,醫院起訴林某,要求其賠償損失及違約金總計87萬元。
對此,被告林某辯稱,赴美進修期間,醫院為自己出的是生活費及來回機票等交通費用,並非培訓費,且協議約定的10年服務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所謂的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也沒有依據;讀博期間,自己仍在醫院工作,參與了大量的論文撰寫、課題研究等,為醫院作出了巨大貢獻。
庭審中,雙方展開了激烈辯論。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兩份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故兩份協議書中約定10年服務期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被告均應按約履行。根據第一份協議書,原告主張的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合理合法,根據被告實際服務期限26個月,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培訓費用、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等33.6萬元;根據第二份協議書,被告博士畢業後從未在原告處工作,被告應退還該筆經濟補助24.4萬元,同時,被告未按約返回原告處工作,顯屬違約,根據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被告應全額賠償原告24.4萬元。
餘姚法院認定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培訓費、經濟補助,支付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賠償金等總計82.4萬元。林某不服,提出上訴。寧波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如今,企事業單位越來越重視人才培養。選派優秀人才進行培訓進修並約定服務期,是常見的人才培養方式之一,在培養期間,單位花費了大量時間和經濟成本。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的支持和資助下,得到了高素質教育,本應愛崗敬業,卻未能遵循誠信之基本要求,拒絕回原單位履行服務期。
法院全額支持了違約金的數額,明確對被告的行為作出了否定性評價,不僅可以讓企事業單位中存在與被告相似情況的員工引以為戒,更是弘揚了誠信、敬業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來源:浙江法制報(通訊員 陳文錚 本報記者 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