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答南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未發揮應有作用,正研究修改

南都訊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在今天表現出很強的不適應性,必須研究修改。”6月30日,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在生態環境部6月例行新聞發佈會上回應南都記者提問時稱。

據介紹,生態環境部正組織修改這部自1996年誕生以來尚未全面修改的法律,將加強源頭防控、明確罰則等。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頒佈以來24年沒有全面修改,這是多少有些問題的。更遺憾的是法律之下沒有一個配套的行政法規,沒有一個很像樣的規章,導致法律沒能發揮它應有的作用。”別濤表示。

噪聲已成為中國城市治理的普遍難題。別濤介紹,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通報了2019年全國160個城市12個領域的公共服務質量監測結果。在生態環保領域中,“周邊環境噪聲控制”的評價指標得分率很低。

別濤還介紹另一組數據,各級環保部門受理的環境問題投訴中,大中城市關於噪聲問題的投訴、信訪的比例超過60%。“這也從側面反映了及時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

據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5年立法規劃,由全國人大環資委牽頭起草。2018年12月,全國人大環資委委託生態環境部,研究提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建議稿。

別濤表示,生態環境部正在認真調研論證,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他透露,將從5個方面修改完善噪聲污染控制制度。

一是突出噪聲源頭治理,重點加強對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等噪聲源的監管。

二是聚焦重點問題,着力解決當前噪聲污染防治過程中面臨的部門職責分工不清,源頭防控不足,罰則不明確等突出問題。據悉,現有法律規定了處罰罰款,但沒有具體額度,根據規定不能自由裁量罰款數額,因此影響罰則正常實行。

三是確保制度措施可行,要加強對相關制度的研究認證,特別是城市化人口密度加大,結合土地規劃、城市改造搬遷、新區建設、老區改造等新問題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

四是收集成功的經驗,充分借鑑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和地方實踐中的成功管理經驗,推動形成共識,提高環境噪聲的治理成效。

五是提升監管能力,強化政府的環保監管責任,進一步劃清各部門的監管責任,落實噪聲排放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監管部門的監督責任,同時推動信息公開,便利共同參與,充分發揮噪聲污染防治領域社會共治的積極作用。

南都記者林方舟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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