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一小區電梯內電瓶車發生燃爆,造成電梯內5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還有一名嬰兒。目前該名女嬰生命體徵平穩,已脱離生命危險(5月10日中新網消息)。
電瓶車上樓入户不僅是對有限公共空間的搶佔,更會對他人安全造成威脅。據消防部門數據顯示,電瓶車於樓道內起火後104秒時,局部空間温度高達284攝氏度,煙氣温度超過80攝氏度。一台電瓶車燃燒產生的有毒氣體,30秒就可覆蓋整個房間,100秒之內,足以使人窒息而亡!由於電瓶車燃燒產生的黑煙多,也會給人員疏散和救援帶來很大困難。
近年來,電瓶車發生燃爆的安全事故層出不窮。為此,2017年12月,公安部發布了《關於規範電瓶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範的通告》,北京、浙江、山東多地相繼出台了相關條例。筆者發現,儘管上述文件對電瓶車充電、停放進行了一些限制,但關於電瓶車是否可以上樓入户,目前尚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一些住户也正是利用了上述規定的模糊地帶,將電瓶車帶入電梯,而物業、其他住户由於拿不出明文規定予以制止,從而導致危險未能被嚴格排除在樓門之外。
5月11日,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物業服務區域電瓶車停放充電管理的緊急通知》,要求堅決制止和組織清理在公共通道、樓梯間等處停放電動車等行為。期待其他地方也能以此次事故為鑑,儘快出台更為明晰的規定,條件成熟時再製定全國性規範,以具體明晰的強行性規定為電瓶車管理立細規矩。
除了缺乏明晰規範,電瓶車上樓入户一直未能被杜絕,小區物業是否盡到了相應的管理責任也值得探討。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員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因此,從法理上講,物業對電瓶車上樓入户這種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為是有管理責任的。既然法律賦予了這種責任,物業就應該運用好落實好,就算缺乏明晰規定,也當依據法律精神,有效阻止電瓶車上樓入户,而不能在事故發生後以“無管理權限”為由去推脱責任。
同時應當看到,電瓶車上樓入户,與一些小區相關配套設施不健全、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充電設施供不應求密切相關。很多小區由於投入使用時間長、長期缺乏維護和管理,導致相應的配套設施不健全。與此同時,很多小區陌生人可任意出入,更增加了小區電瓶車被盜的風險。因此,要徹底根治電瓶車上樓入户,就需要小區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務,滿足業主需求。
此外,相關部門和單位也要加強對小區居民安全引導和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提高住户風險防範意識。只有各方合力,才能築牢小區安全防護網。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