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是“國際殘疾人日”。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昨天共同發佈殘疾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並介紹司法保護殘疾人權益情況。
這次發佈的十個案例涉及殘疾人衣食住行等多個方面,既有保護財產權益的案件,也有保護身體權、健康權的案件,既有滿足殘疾人基本出行需要,為殘疾人提供通行便利的相鄰權糾紛案件,也有保障殘疾人享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優惠的案件。
最高法表示,要注重頂層設計,完善殘疾人權益保護配套政策,積極支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實保障殘疾當事人的訴權,讓經濟困難的殘疾當事人打得起官司。
最高法要求,各地法院要加強審判場所無障礙建設。除了對現有設施進行無障礙改造外,在新建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時都配套進行無障礙設施建設,方便殘疾人訴訟。
不影響工作可不主動向單位披露身有殘疾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昨天發佈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明確了在殘疾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不主動向用人單位披露其身有殘疾的事實,對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勞動權具有重大意義。
這起典型案例顯示,牛某某為左手大拇指缺失殘疾。其2019年10月到某物流公司工作,擔任叉車工,入職時提交了在有效期內的叉車證,入職體檢合格。公司要求填寫員工登記表,登記表上列明有無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傷史、傳染病史,並列了“其他”欄。
牛某某均勾選“無”。2020年7月,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隱瞞持有殘疾人證,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牛某某不服,申請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000元。2020年10月,勞動仲裁委裁決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860元。牛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物流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000元。
故某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隱瞞殘疾人證為由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其解除勞動合同違法。遂判決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860元。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最高法在闡釋該案意義時表示,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有權瞭解勞動者的基本情況,但該知情權應當是基於勞動合同能否履行的考量,與此無關的事項,用人單位不應享有過於寬泛的知情權。在殘疾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不主動向用人單位披露其身有殘疾的事實,而是作為一名普通人付出勞動,獲得勞動報酬,這是現代社會應有的價值理念。
來源 央視新聞客户端
編輯 高晨晨
流程編輯 嚴聖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