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年度十大勞動爭議排行榜解讀之盼“服務期”相關法律更完善

由 烏雅建義 發佈於 綜合

寄望法律考慮到當事雙方的利益,做出更多的均衡性限制。

楊先生2012年入職一家醫院擔任醫生,雙方簽署了聘用協議和服務期協議,約定服務期是其獲得學位後的8年。2019年醫院公派楊先生留學一年。楊先生學成回國就提出辭職,醫院要求楊先生賠償違反服務期約定造成的違約金、工資等共計81萬元。

調解過程中,楊先生承認自己違約在先,但他出國培訓的費用是自理的。經過調解員指導,該筆費用從違約金中剔除。從與當事雙方談話中,調解員瞭解到,醫院對楊先生違反服務期約定十分惱火,為了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醫院讓楊先生賠償的心理價位是28萬元,如果楊先生不支付,醫院寧願走法律途徑,也不開退工單。而楊先生急等退工單以便辦理新單位的入職手續,十分焦急,但他只同意支付25萬元。

經過調解員做思想工作,當事雙方最終達成一致。

【點評】服務期違約,一般都是單位針對員工。而在當事雙方爭執時,員工往往急於脱身,一般都會忍痛讓步,“割肉出局”。而法律對於服務期的限制條款較少,一般都以雙方訂立的協議為主。因此,寄望法律考慮到當事雙方的利益,做出更多的均衡性限制。

來源:勞動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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