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沙雪良)針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流於形式、監督缺乏有效手段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就此類案件審理提出四項基本要求,以保證減刑、假釋只適用於確有悔改表現的罪犯;針對實踐中較難把握、容易出現偏差的問題,明確了具體的審查方法。
問題
對減刑、假釋案件的監督缺乏有效手段
為何就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出台意見?在兩高兩部12月8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羅智勇介紹,減刑、假釋案件辦理仍然存在相關機關職能作用發揮不充分、實質化審理效果不理想等問題,導致少數案件處理結果不夠公正,其中一些案件甚至存在徇私舞弊、司法不廉等現象,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出台《意見》,是健全完善減刑、假釋制度的現實需要,也是繼續深化刑罰執行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
今年開展的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將違規違法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作為六大頑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羅智勇介紹,在這次整治過程中,減刑、假釋案件審理暴露出來的問題主要為:減刑、假釋案件過於依賴刑罰執行機關報請的材料,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職能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不少案件審理流於形式,監督缺乏有效手段,導致有的案件關鍵事實未能查清,矛盾和疑點被放過,甚至一些虛假證據得以矇混過關,個別案件還引發了負面輿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意見》的出台,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強化頑瘴痼疾排查整治的成果運用,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出實招、施實策、求實效,進一步嚴格規範減刑、假釋工作。
“刑罰規範有效執行關乎社會公平正義的最終實現,而減刑、假釋作為刑罰執行變更的重要措施,如果在辦案過程中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勢必影響刑罰執行的效果,影響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羅智勇表示,《意見》的出台,能夠有效促使有關機關更加公平、公正執法辦案,不斷提高減刑、假釋裁定的公信力,做到民眾有所呼,政策有所應,司法有所為,局面有所變。
措施
確保減刑、假釋只適用於確有悔改表現的罪犯
《意見》共20條,從準確把握實質化審理基本要求、嚴格審查實體條件、切實強化案件辦理程序機制、大力加強監督指導及工作保障等四個方面,進一步細化了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工作要求。
“減刑、假釋的根本目的是激勵罪犯積極改造,要實現這一目的,就必須保證減刑、假釋只適用於確有悔改表現的罪犯,而如何審查判斷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是實踐中的重點,也是難點。”羅智勇介紹,《意見》提出要堅持全面依法審查、主客觀改造表現並重、嚴格審查證據材料以及區別對待四項基本要求。其核心在於,不僅要審查罪犯的客觀改造表現,更要注重審查判斷罪犯主觀上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真正認識到自身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通過綜合考察罪犯原判罪行、主觀惡性、服刑改造情況等因素,對不同的罪犯在減刑、假釋時根據情況區別對待,以更好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針對實踐中較難把握、容易出現偏差的問題,《意見》提出了審查過程中應當重點注意的事項,並明確了具體的審查方法。比如,對於罪犯的計分考核材料,要認真審查考核分數的來源及其合理性,存在疑問的,應當要求刑罰執行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説明或者予以補充。又如,對於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審查判斷,除明確了應當注重審查的事項外,還強調認定構成立功、重大立功中的“較大貢獻”“重大貢獻”,是指對國家、社會具有積極影響,而非僅對個別人員、單位有貢獻和幫助。
此外,《意見》還對審查報請假釋的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險、罪犯減刑後實際服刑刑期如何嚴格把握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意見》還推出了強化案件辦理程序機制的系列舉措,明確了監督指導及工作保障的配套制度。如,針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容易流於形式等問題,《意見》在充分發揮庭審功能、健全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有效行使庭外調查核實權、強化審判組織職能作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