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法院適用新修民訴法審結首例普通程序獨任審理案件

1月25日,大足法院三驅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該案是大足法院首次適用新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的民事案件。

大足法院適用新修民訴法審結首例普通程序獨任審理案件

2019年3月,李某、羅某與甲銀行簽訂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200000元,貸款期限為120個月。此筆貸款以李某的房產作抵押擔保並辦理抵押登記,羅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甲銀行如約足額履行放款義務。貸款自2021年5月逾期後,甲銀行多次催收未果,遂一紙訴狀將李某、羅某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通過查閲案卷材料以及跟當事雙方充分溝通後,發現該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遂決定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本案。經過充分進行法律釋明,徵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後,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本案。庭審結束後,法官再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過反覆溝通協商,最終幫助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説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審判組織形式實行以“合議制為主,獨任製為輔”的原則。具體來説,在適用的法院範圍上,獨任制僅適用於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適用範圍上,獨任制僅適用於第一審民事案件;在案件類型上,獨任制僅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雖然獨任制適用的案件範圍不大,但科學適用獨任制審理案件,不僅能夠實現“繁簡分流、快慢分道”,還能夠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訴訟質量和效率。

【來源:重慶市大足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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