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高利轉貸“賺利差”違法後果莫輕視

由 圖門耘 發佈於 綜合

□ 楊惠惠

出借人通過抵押貸款、信用貸款等方式從金融機構獲取低成本資金,再提高利息轉貸的民間借貸行為,俗稱“高利轉貸”。近年來,由於“套路貸”“暴力索債”事件頻發,國家不斷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規範力度,對非法放貸行為進行明文規定並明確違法後果。高利轉貸就被法律給予了否定性評價,出借人可能面臨多重法律風險。

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張某向銀行申請個人家居消費貸款,貸款用途為購置高端消費品,貸款金額80萬元,年化利率5%。事實上,張某並無購置高端消費品的真實交易,辦理銀行貸款是為了借給被告程某資金。為了滿足貸款要求,張某聯繫了某商貿公司作為收款人。銀行向該商貿公司發放貸款後,該商貿公司立即將全部貸款轉給張某。銀行放款次日,張某與程某簽訂貸款合同,約定程某向張某借款80萬元,年化利率24%,張某向程某賬户轉賬80萬元。借款到期後,程某共計還款17萬餘元。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程某償還剩餘本金及合同約定的高額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張某出於轉貸目的,以購置高端消費品的名義辦理貸款,卻無真實消費交易,實際系套取銀行貸款行為。張某未按其與銀行約定的用途使用信貸資金,同時其與程某約定的利率明顯高於其與銀行約定的利率,屬於高利轉貸。法院最終認定,張某與程某簽訂的貸款合同無效,對於張某要求程某支付高額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程某向張某支付剩餘借款本金和按照年化5%的標準計算的資金佔用利息。

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來源是法院重點審查的問題。出借人利用自己的信貸額度和信貸條件,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後,再高利轉貸他人,不僅讓信貸資金脱離了監管,資金安全難以得到保障,也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資成本,嚴重擾亂信貸資金市場秩序。因此,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高利轉貸進行牟利的行為是不被法律所保護的。張某向程某貸款後未獲取分毫收益,還讓自己揹負了高額債務。如果張某不能按期償還銀行貸款,將面臨銀行追索欠款,負擔違約責任,甚至形成徵信問題,影響正常工作生活。

此外,還應特別注意,高利轉貸在一定情形下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構成刑事犯罪。個人從事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所以,做“無本賺高利”的轉貸生意,可能身陷“多重”違法境地。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不可心存僥倖觸碰法律紅線。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報記者蒲曉磊整理)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