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判決一婚內出軌者賠付精神損害6萬元(副題) 導讀 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本應互相忠誠、互相友愛。然而,卻有人禁不住誘惑,做出不道德的事情後選擇離開。在破碎的婚姻中,出軌者真的可以全身而退嗎?無過錯方該怎樣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主審法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增設的“其他重大過錯”的新規定,判決認定多次婚內出軌行為屬於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行為,應由過錯方賠付精神損害賠償金。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由來已久,但此前在實踐中因存在適用類型過於侷限、賠償標準不明晰等問題,未能充分發揮作用。民法典中增設了“其他重大過錯”這一兜底條款,採用“列舉+概括”的模式有效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範圍,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順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更好地保障無過錯方權益提供了法律支撐。 圖為本案庭審現場。 夫妻關係不睦 丈夫起訴離婚 黃某與梁某於2013年1月登記結婚。黃某稱,婚後初期,二人也曾如膠似漆,無話不説。但隨着婚姻生活中雙方相互瞭解的逐漸深入,二人性格以及生活習慣的差異逐漸凸顯,無法調和。雙方常因瑣事爭吵不休,黃某疲於應對,曾於2019年提出離婚,雖未能獲得支持,但此後夫妻感情仍未能修復,無奈之下,黃某隻得二次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丈夫婚內出軌 妻子要求賠償 梁某到庭應訴後表示,其同意離婚。但離婚的真正原因並非黃某所稱的雙方常因瑣事爭執,而是因為黃某出軌成癮,婚內屢屢犯忌,知錯不改,最終導致了雙方的婚姻走向失敗。黃某婚內出軌行為雖未達到重婚、與他人同居的嚴重程度,但由於其婚內出軌的次數較多,已然構成了對梁某的嚴重傷害,應當符合民法典中有關“其他重大過錯”情形的規定,黃某作為過錯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證據確認出軌 由過錯方擔責 庭審中,黃某對於梁某的指控最初矢口否認。梁某為此提供了黃某在幾個社交平台發佈的文字、圖片、視頻,以及手機中留存的照片、視頻等證據。法官結合上述證據,對黃某進行詢問後,黃某最終承認了其婚內出軌的事實。但即便如此,黃某也表示希望通過當庭道歉的方式獲得梁某的諒解,不願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黃某多次出軌的行為,嚴重違背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摧毀了夫妻間的信任,深深傷害了梁某的感情,應當屬於民法典中規定的“其他重大過錯”的行為,應由黃某對梁某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本案中,梁某主張黃某賠償10萬元,但結合黃某的過錯程度、黃某的實際收入等因素,法院最終酌定由黃某賠償梁某6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圖為當事人在進行陳述。 ■裁判解析 無過錯方權益保護原則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多會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但由於此前婚姻法中僅列舉了四種較為嚴重的情形可以適用離婚損害賠償,且賠償標準不明確,因此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保護無過錯方、懲罰過錯方的效果只得到了有限的作用。 事實上,因婚內出軌導致離婚的訴訟在現今已非個案。曾有學者對2000年以來的出軌問題進行研究,調查結果顯示,出軌率較此前呈上升趨勢。這與出軌行為的隱蔽性較高、過錯成本低、證明成本高有很大的關係。如果繼續放任此種趨勢蔓延,將既不利於保護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風清氣正、和諧友愛的家風建設。 民法典增設“其他重大過錯”之舉,就是為了突破原有的侷限,擴大當事人主張損害賠償的事由,讓這一制度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時俱進地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審判實踐中,法官可以通過比照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明確列舉的四種過錯行為的嚴重程度、危害程度等,將四種行為之外的其他過錯行為有針對性地、有條件地納入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範圍中,對過錯方施以懲戒。 本案中,黃某的行為雖未構成重婚或與他人同居,但通過樑某的證據以及黃某自身的陳述,均可以證實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多次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係的事實,該行為是對夫妻忠誠義務的嚴重違反,足以對夫妻關係中無過錯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損害,黃某對此存在重大過錯,因此梁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至於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法院一般會綜合過錯程度、家庭收入以及懲戒效果等因素進行酌定。 ■專家點評 違背忠誠義務構成重大過錯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徐爽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這起離婚糾紛案件中,判決夫妻婚內出軌一方違背忠誠義務,構成重大過錯,需向無過錯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這是該院以司法裁判助力形成相互忠誠、相互關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的具體舉措;也體現了民法典倡導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黃某與梁某於2013年登記結婚,2019年提出離婚,未獲支持;此後不到兩年,再度提出離婚。婚姻和家庭對於男女雙方是第一位的,也是神聖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方能和睦美滿,成為夫妻情感的港灣、事業的後盾。這是通過法律的方式明確了夫妻的婚內義務。然而,在黃某與梁某不到10年的婚姻存續期,兩人接近一小半的時間都陷於爭吵、折騰狀態。不僅如此,法院根據梁某的指控查明,黃某在婚後出軌成癮,屢屢犯忌,其嚴重程度深深傷害了梁某的感情,摧毀了夫妻間的信任,使得家庭已經名存實亡,最終導致兩人婚姻關係徹底破裂、一拍兩散。在離婚率持續攀升的今天,婚內出軌已成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針對這一現象,民法典在制定過程中擴大了當事人在離婚時主張損害賠償的事由,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以此來救濟無過錯方、且讓過錯方無可逃遁其責任。本案中,黃某罔顧配偶的感受,多次婚內出軌,對對方造成了較大的精神傷害,更違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種嚴重不忠於婚姻的行為落入“其他重大過錯”範疇,當事人應承擔法律責任。這樣的裁判,既依法維護了婚姻關係中無過錯方的合法權利,同時,也以“糾錯”之警示強調夫妻應盡相互忠誠的義務,有助於構建和諧家庭、和諧社會,樹立修身齊家的誠信形象。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損害賠償,須以起訴離婚為前提;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無過錯方不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家乃天下之本。家庭和睦不僅關係到夫妻雙方本人、夫妻各自原生家庭的幸福,也是子女健康成長、成員自律守法的基礎。法院裁判黃某因行為失範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身並不是目的;而是要通過此舉來教育當事人雙方,尤其是讓黃某吸取經驗教訓的同時,認真對待婚姻,珍視婚姻,維護夫妻忠誠、穩定、和諧的家庭關係,弘揚相親相愛、向上向善的家庭文明新風尚。 ■編後 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不論時代發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生多大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 “一夫一妻制”是我國法定婚姻制度。專一的感情有利於構建誠實互信的夫妻關係,有利於維護穩定和睦的家庭氛圍。這不僅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應負有的忠誠義務,更是為人父母的應盡職責。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直觀地從經濟上對過錯方施以了懲戒,更重要的是將婚姻中的過錯行為在道德上、法律上予以定性,對過錯方予以懲罰,對無過錯方予以安撫。在社會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警醒世人切勿被形形色色的誘惑矇蔽了雙眼,冒法律及道德之大不韙。 有研究表明,對於世界觀、人生觀尚未成型的未成年人,如果父母存在出軌行為將降低孩子的安全感,造成心理上的自卑感。嚴重時還會導致孩子對家庭的信任崩塌,不利於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此外,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立法精神中,均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樹立家長是實施家庭教育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要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好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希望通過本案,向公眾傳達文明和諧、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夫妻間相互忠誠、相互信任,對孩子負責,對家庭負責,做孩子的表率,言傳身教,將誠信的品質和優良的家風代代傳承。(朱珺 文∕圖)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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