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之癢”被家暴 女方申請保護令
早報訊 (記者吳水保 通訊員尤燕玲)顏某與許某結婚“七年之癢”,顏某不堪家暴,撤回離婚訴訟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昨日記者從晉江法院瞭解到,該院安海法庭日前作出該庭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保護顏某的合法權益。
2014年8月,顏某(女,1993年出生)與許某(男,1992年出生)結婚。今年6月,因許某實施毆打、恐嚇、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行為,造成顏某身體多處傷害,顏某提起離婚訴訟。
8月31日,安海法庭依法組織庭前調解,顏某表示願意再次給予雙方冷靜思考的時間,希望能夠挽回即將破碎的家庭,故申請撤回離婚訴訟。同時,顏某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希望在冷靜期內不受許某的惡意騷擾等。
9月17日,法院經審查認為,雖然顏某撤回離婚訴訟,但仍有受到許某實施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顏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晉江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許某對顏某實施毆打、威脅、辱罵等家庭暴力;禁止許某騷擾、威脅、控制顏某;禁止許某阻礙、影響顏某工作。
此外,安海法庭明確向許某講解相關法律規定,告誡許某不得違反法定義務,如若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法院將給予訓誡,或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等措施。安海法庭將該人身安全保護令分別送達當地公安機關、村民委員會,函請相關單位密切注意、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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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護令 如何執行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間,繼續騷擾受害人、毆打或者威脅受害人及其親屬、威逼受害人撤訴或放棄正當權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為的,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來源:東南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