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價可以串通不行 反壟斷法“牙齒”越來越硬
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通訊員 吳衞
從2018年6月起,包括朱女士在內的不少惠州車主發現:機動車檢測費突然“同步”漲價了!但“串通漲價”的説法很快遭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檢測協會”)負責人否認。
調查、罰款、起訴、判決……三年後,一紙行政判決書認定:檢測協會組織會員單位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行為違法,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40萬元罰款並無不當。24日,在第22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前夕,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發佈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這宗涉行業協會反壟斷處罰決定行政案件的判決結果也首次公佈。
機動車檢測費突然漲價
“以前機動車檢測費是208元,好像是政府定價的,現在價格漲到290元,難道是政府定價調整了?”2018年6月份開始,惠州市民朱女士和很多車主發現,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費統一上漲了,究竟是咋回事?
2018年6月份之前,惠州市當地機動車檢測單位普遍按政府部門的行政指導價收取檢測費。以12座以下小型客車為例,若採用簡易工況法檢測排氣,行政指導價為208元/輛/次(檢測費148元+檢驗費60元)。
檢測費統一漲價後來被法院判決證實與惠州市檢測協會的一通操作有關。
2017年9月18日,惠州市檢測協會經惠州市民政局登記成立,為社團法人,協會共設理事9人,其中:譚某某為會長兼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為副會長,古某某為秘書長。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在協會籌備成立階段,有會員在“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微信聊天羣(以下簡稱“協會羣”)提出“由協會作主,統一定價”等主張,其他會員表示認同。譚某某提出:“可以由行業協會去商討一個共同執行的最低限價。但一定要兼顧周邊地區的收費情況,這樣才便於實施。”
2017年9月,廣東省發改委發佈《關於取消、下放和委託管理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粵發改規[2017]10號),稱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取消、下放和委託管理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其中第24項“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收費”“取消定價,放開市場調節”。
2017年10月24日中午12時許,古某某分別在協會羣,古某某、譚某某、高某某三人組成的微信聊天羣(以下簡稱“3人羣”)透露當地檢測費“取消定價,放開市場調節”,眾人紛紛表示歡迎。譚某某在協會羣回覆:“先做好行業自律,調價是水到渠成的事。”在3人羣回覆:“做好內部協調就可以準備調整價格。”
行業協會討論集體漲價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1月9日,惠州市檢測協會召開理事會,討論決定:“各檢查站關於對外宣傳涉及到檢測價格的應停止”“不要對外公開宣傳返利,如需做什麼活動禮品之類的上報協會,由理事會統一商討”;擬定下一步“協會應定一條紅線,做一個公約”“嚴禁杜絕變相降價”。
2017年11月15日,惠州市檢測協會制定了《關於預防和打擊機動車檢測行業惡性競爭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羅列了幾種變相減價的“惡性競爭”行為,要求:“1.在市場調節價未正式實施前,我市各會員單位應當繼續遵守原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隨意降價或減免檢測費。2.各會員單位已推出的各類優惠活動必須立即全部下架,原已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必須限期終止(此項工作要求在2017年12月內完成)。從本方案下發之日起各會員單位嚴禁新推出類似的優惠措施或與各種機構簽訂相關業務的合作協議。3.嚴禁通過各種渠道對外宣傳和推廣任何優惠措施(含活動)。4.加強自律,嚴禁採取公開或隱蔽方式給客户返利或贈送禮品。……”協會還要求各會員單位簽訂《公平競爭承諾保證書》並交納2萬元自律保證金,承諾如違規自願受罰。
次月,惠州市檢測協會還通過《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會員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以行業自律之名要求全體會員嚴格執行《工作方案》,之後,協會35家會員單位如數繳納了保證金。
2018年3月、4月,譚某某、高某某、古某某數次在3人羣討論檢測費價格調整方案,擬定了價格調整的初稿。2018年5月11日,惠州市檢測協會召開理事監事會,議定:6月份提價。
通謀漲價違反反壟斷法
2018年5月15日至21日期間,惠州市檢測協會絕大多數會員單位公示,將於6月上調檢測費,調價理由大同小異:根據粵發改規[2017]10號、惠市發改價[2018]54號等文件精神,惠州市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收費已取消政府定價,放開由市場自主調節。為了給車主提供更好的服務,自2018年6月4日起(個別檢測單位公示自6月1日、2日、3日起)執行新的收費標準。
在機動車檢驗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後,涉案會員單位於2018年6月將小型車檢驗費由208元/台統一漲價至290元/台,小型車新車檢驗費漲價至210元/台,中型客車、大型客車、小型貨車、中型貨車、重型貨車等車型的檢驗費收費標準漲幅一致,實施時間基本一致。
因集體同步統一調價且調價幅度較大,此事引發當地車主熱議和媒體關注。2018年6月,省市場監管局收到有關惠州市檢測協會協同、串通漲價的線索,隨後開展反壟斷調查。
2019年10月,省市場監管局向惠州市檢測協會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等,告知該協會存在組織會員單位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行為,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且在此次漲價過程中起組織推動作用,嚴重破壞市場競爭秩序,該局擬依照反壟斷法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協會處罰款人民幣40萬元。2020年5月,省市場監管局作出處罰決定。
2020年11月9日,惠州市檢測協會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請求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該協會認為,《工作方案》和《公約》的出台及實施並未排除、限制競爭,沒有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部分會員單位的漲價行為並非屬於與其他會員單位在聯絡基礎上的協同漲價行為,該協會也並未組織會員單位實施價格壟斷行為。
省市場監管局答辯稱,在惠州市機動車檢驗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後,涉案31家會員單位(佔協會全部會員單位80%以上)各車型檢驗費漲價幅度及時間與惠州檢測協會組織協調的提價具體安排完全一致。該協會在達成並實施協同(壟斷協議)的各環節、各要件中均起到了主導者、組織者作用,組織會員單位最終達成並實施了固定價格、提高價格壟斷行為,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該協會通過《工作方案》和《公約》並組織會員單位實施,限制、排除了區域市場內同業經營者的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因經營者競爭可能帶來的實惠,不利於市場健康有序發展;該協會倡導制定機動車檢驗費的統一收費標準及漲價實施時間,並組織會員單位實施其制定的調價方案,構成組織會員單位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行為。省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幅度合法合理,程序無不當。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沒有提起上訴。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昨天發佈的典型案例中表示,“經營者若是無組織地統一執行某一收費標準,並不違法;但若是集體通謀實施,則屬法律禁止的壟斷行為。兩者雖均表現為不使用價格競爭手段,但實有本質區別。後者以已掌握優勢資源強者的所謂集體意志,強加於仍處弱勢地位的經營者,為限制、排除競爭的壟斷行為”。
(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