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正式施行 違者最高罰款100萬

寧夏新聞網訊(記者 楊兆蓮)國務院公佈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25日,寧夏生態環境廳就我區排污單位做好持證排污、依法排污發出公開信:3月1日起,我區將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提醒排污單位主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並依照《條例》相關規定須持證按證排污。

根據《條例》,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後,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種類、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濃度、排放總量等內容規範實施排污行為,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建立環境管理台賬,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立環境管理制度,未落實上述要求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條例》還對違法者的相關法律責任作了嚴格的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單位不得排放污染物,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超標排放污染物等違法排污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即:凡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登記管理範圍的排污單位,應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實填報排污登記表,未按要求填報而排放污染物的,未按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此外,根據《條例》,排污單位應按照要求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證後管理要求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提供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台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如實反映情況。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和自行監測原始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排污單位拒不配合檢查或者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全區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及聯繫方式: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0951-5160967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0951-8679803

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 0952-4615288

吳忠市生態環境局 0953-2122414

固原市生態環境局 0954-2688692

中衞市生態環境局 0955-7630029

寧東基地管委會環境保護局 0951-591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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