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推銷電話,大部分人會選擇掛斷並置之不理。然而實際上,這種行為卻可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權。日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東城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原告賈某在接到推銷電話後選擇了維權,將為了營銷產品而給他打推銷電話的某信息科技公司以侵犯個人信息權和生活安寧權為由訴至法院。
北京東城法院開庭審理後依法作出判決,判決某公司向賈某賠禮道歉並賠償賈某維權合理支出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00元。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接到貸款推銷電話,男子將對方起訴
2021年12月9日晚8點7分,賈某收到了某信息科技公司員工撥打的推銷電話,電話中,對方清楚地叫出賈某的姓名,同時詢問賈某是否有貸款需要。賈某隨即詢問對方是如何獲取自己個人信息的,電話中對方稱是通過某網絡平台的推廣鏈接,鏈接中需要賈某輸入手機號、驗證碼等信息。
其後,賈某就某公司的上述行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該公司未經賈某同意向其撥打商業性電話的行為作出責令其改正並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因認為該公司在未獲得自己同意的情況下,以牟利為目的將獲取的手機號等個人信息用於電話推銷,侵害了自己的個人信息權和生活安寧權,賈某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其損失。
庭審中,某信息科技公司答辯稱認可撥打電話的事實,同意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但其系依據賈某在與其有合作的貸款代理公司發佈的推廣鏈接中提交的貸款申請而獲得其姓名、聯繫方式,其系在合法採集賈某個人信息後向其撥打的推銷電話,故不同意賠償損失。
法院:涉案公司構成侵權,書面道歉並付賠償金
北京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某信息科技公司未經賈某同意,擅自撥打其電話對其進行營銷的行為系對賈某個人信息的不正當使用。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電話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某信息科技公司擅自撥打賈某電話進行商業營銷的行為構成了對賈某私人生活安寧的侵擾,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信息科技公司雖主張其系合法採集的賈某個人信息,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即使與該信息科技公司有合作的貸款代理公司合法獲取了賈某的個人信息,該貸款代理公司也無權未經賈某同意授權給該信息科技公司使用,該信息科技公司無權未經賈某同意向其撥打營銷電話。據此,法院判決某信息科技公司對賈某以書面形式進行道歉並賠償其損失500元。
法官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增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章節,根據該法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電話號碼屬於個人信息,處理個人信息需徵得自然人的同意,否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未經他人同意,隨意撥打騷擾電話的行為構成對他人個人信息的侵犯,依法應當承擔責任。
北京東城法院開庭審理後依法作出判決,判決某公司向賈某賠禮道歉並賠償賈某維權合理支出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00元。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接到貸款推銷電話,男子將對方起訴
2021年12月9日晚8點7分,賈某收到了某信息科技公司員工撥打的推銷電話,電話中,對方清楚地叫出賈某的姓名,同時詢問賈某是否有貸款需要。賈某隨即詢問對方是如何獲取自己個人信息的,電話中對方稱是通過某網絡平台的推廣鏈接,鏈接中需要賈某輸入手機號、驗證碼等信息。
其後,賈某就某公司的上述行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該公司未經賈某同意向其撥打商業性電話的行為作出責令其改正並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因認為該公司在未獲得自己同意的情況下,以牟利為目的將獲取的手機號等個人信息用於電話推銷,侵害了自己的個人信息權和生活安寧權,賈某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其損失。
庭審中,某信息科技公司答辯稱認可撥打電話的事實,同意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但其系依據賈某在與其有合作的貸款代理公司發佈的推廣鏈接中提交的貸款申請而獲得其姓名、聯繫方式,其系在合法採集賈某個人信息後向其撥打的推銷電話,故不同意賠償損失。
法院:涉案公司構成侵權,書面道歉並付賠償金
北京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某信息科技公司未經賈某同意,擅自撥打其電話對其進行營銷的行為系對賈某個人信息的不正當使用。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電話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某信息科技公司擅自撥打賈某電話進行商業營銷的行為構成了對賈某私人生活安寧的侵擾,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信息科技公司雖主張其系合法採集的賈某個人信息,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即使與該信息科技公司有合作的貸款代理公司合法獲取了賈某的個人信息,該貸款代理公司也無權未經賈某同意授權給該信息科技公司使用,該信息科技公司無權未經賈某同意向其撥打營銷電話。據此,法院判決某信息科技公司對賈某以書面形式進行道歉並賠償其損失500元。
法官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增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章節,根據該法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電話號碼屬於個人信息,處理個人信息需徵得自然人的同意,否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未經他人同意,隨意撥打騷擾電話的行為構成對他人個人信息的侵犯,依法應當承擔責任。
該案的審理法官陳貝介紹,民法典新增的個人信息保護相關規定,對個人信息的定義進行了界定,為收集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明確了法律界限,有利於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避免個人信息被非法侵犯。
同時,法官提示,網絡信息時代,個人信息遭受泄露的風險增大,自然人在進行商業活動時要注意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簽署相關協議時要認真閲讀,從源頭降低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被泄露的風險。在接到騷擾電話時,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門舉報要求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或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同時,法官提示,網絡信息時代,個人信息遭受泄露的風險增大,自然人在進行商業活動時要注意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簽署相關協議時要認真閲讀,從源頭降低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被泄露的風險。在接到騷擾電話時,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門舉報要求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或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編輯 楊海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