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鐘聲:法治精神不容褻瀆 外來干涉不能得逞

  法治精神不容褻瀆,違法行為必受懲處。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近日宣判,反中亂港分子黃之鋒等4人因犯“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監禁4至10個月不等。該判決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司法程序執行,事實充分、程序合法。然而,美國個別政客在推特上發文公然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立即釋放這些反中亂港分子。何其荒謬無理!他是想另謀職業,來香港作法官嗎?如果是,他至少得先補一堂香港法律課,然後再看看自己能否有資格當法官。

  香港的人權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充分保障。但是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有法定界限,任何人都沒有損害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自由,沒有破壞社會繁榮穩定的自由,沒有挑戰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自由。4名反中亂港分子涉嫌一宗非法集結案,其有蓄謀地企圖以大規模非法集結挑戰警方權威、癱瘓政府管治的惡劣行徑,為世界上任何一個法治社會所不容。正如本案法官宣判時指出,被告明知集會未經批准但仍然參加,是故意及有預謀、公然犯法,必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以儆效尤,避免其他人效仿。

  香港是中國的香港,香港事務純屬中國內政,任何外國勢力都無權説三道四、橫加干涉。美國一些政客不知道哪裏來的底氣,竟公然造勢要求釋放已經認罪的被告,企圖插手香港正常、正當的司法審判,不僅完全背離了法治精神,而且嚴重違背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

  美國一些政客本應十分清楚“非法”必與“懲戒”為因果。在美國,非法集會就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任何參與非法集會者都將面臨法律的嚴懲。例如,在亞拉巴馬州,非法集會被列為B級犯罪,最高將面臨3000美元罰款和6個月的監禁;在亞利桑那州,非法集會是一級重罪,最高可判處2500美元罰款和6個月監禁……毋庸置疑,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對香港的非法集會參與者依法作出判決,完全是以法治維護公道正義的體現。美國一些政客對此妄加非議,這是明目張膽地將政治操弄凌駕於法律之上,令人不齒。

  美國一些政客抱持虛偽的雙重標準,一再幹擾、阻撓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包庇和美化違法犯罪分子,公然站在香港法治與秩序的對立面,站在香港廣大民眾的對立面。當然,美方干預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的企圖註定是徒勞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以法治維護社會秩序、維護民眾切身利益的必需。尤其值得強調的是,有效遏制外來干涉,維護國家安全、確保香港長治久安和繁榮發展,中國完全有這個決心和信心,更有足夠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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