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紫牛新聞
檢察院認為,文身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未成年人的身體權、健康權,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侵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四年前的6月1日,90後出生的章某文身館開始營業了,在四年後的這一天,他卻站在了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等來了法院的一審判決: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行為,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社會公眾書面賠禮道歉。
據介紹,該案是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施行後全國法院司法判決的第一案,也是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訴訟案。因案件影響重大,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加雲出庭依法履行職務,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金飈擔任審判長。
庭審現場
宿遷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
兒童節開業的文身館,三年多時間為40多名未成年人文身
小何在2019年到章某的文身店文身的時候,剛剛15歲,章某在其手臂、手面、胸口文了藝妓、花和英文字母,花了五六百元。
小何的奶奶知道後,非常生氣,當即要帶着小何去把文身洗了,小何擔心留下疤痕,沒有同意。後來,小何也感到文身對其影響不好,也想去把文身洗了,但是諮詢後還是因為會留下疤痕,最終放棄了洗文身。
開文身店的章某是個90後,他出生於農村家庭,在初中輟學後,他通過自學掌握了文身的技藝。在2017年6月1日“兒童節”這一天,他開到文身館營業了,在未辦理營業執照、也無衞生許可證的情況下,向他人提供文身服務,其中約七成的顧客為未成年人消費者。
通過文身機器將針刺入皮膚,撥出後再注入墨汁、硃砂或其他染料,使色素滲人真皮層,形成永久性的色素沉着,章某所文的圖案有“一生戮戰”、二郎神、關羽、畫臂等。
一位未成年人手上文的圖案
經沭陽縣人民檢察院委託檢測,章某文身時使用的顏料每1kg中含有11mg遊離甲醛,超出每1kg中5mg的報告檢出限。
章某説,一開始生意不好,不會詢問前來文身人的年齡,有時明知看到來文身的人是未成年人,也不會多問,而是根據其需求進行文身。
章某一邊給人文身,一邊也從事清除文身的業務,“後來,也有的人文身後後悔了,來找我洗掉,小的文身我可以去掉,但是的大的我不敢做,怕有風險。”
據章某回憶,有一位家長得知自己的孩子在其店裏文身後,當即和幾人找到他的文身館裏,用拳頭打了他。章某報警後,公安機關介入處理。
檢察機關擔任公益訴訟人,把文身館告了
宿遷市沭陽縣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章某經營的文身館未進行工商註冊登記、未取得衞生許可證,在明知服務對象為未成年人、且未告知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存在為多名未成人文身現象,且章某在沒有申請取得醫療美容許可證的情況下,為未成年人清洗文身。
檢察機關調查的證據證實,本案文身的未成年人中,有11人文身時系在校學生,15人系團伙犯罪成員,6人系文身後加入團夥,32人文身時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以特定文身為標識形成聚集,進而發展成團伙或有組織犯罪,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和家庭問題。
沭陽縣檢察院認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是“最重大和最核心”的公共利益,禁止為未成年人文身符合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等特殊保護原則,文身館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社會公益。沭陽縣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12月25日立案調查,同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滿後,無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
宿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章某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未成年人的身體權、健康權,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侵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提起本案公益訴訟,要求章某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的民事侵權責任。
在本案5月24日第一次開庭審理時,章某及其代理人辯稱,法律並未禁止任何個人和單位為未成年人文身,文身行為本身並不存在對錯,錯誤在於人們對文身的認知。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雙方之間形成服務合同關係,接受章某文身服務的未成年人中,有的已經參加工作,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的年齡在十六七歲,對於文身可以作出獨立判斷,具有明確認知,該行為無需經過法定代理人追認即屬有效。章某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文身行為亦未違反法律規定,故章某的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
章某及其代理人在庭審中辯稱,即使認定構成侵權,章某的文身行為涉及的未成年人也未達到社會全體或多數人的程度,並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且該行為已經停止,故章某不應當承擔停止侵害、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醫生:文身不能完全清除,過程漫長而痛苦
“臨牀中,主動前來清除文身的人,大多是成年人,他們文身的時候是未成年人,長大後,後悔了。”在庭審中,沭陽縣中醫院美容中心主任劉厚生作為專家輔助人員出了庭,就清除文身的過程、效果等發表了意見。
據劉厚生介紹,在他接觸的前來文身人中,有的老闆説,自己文身的時候不懂事,後來談生意都受影響。
劉厚生説,文身是一種有創行為,顏料進入人體後着色。臨牀上清除文身病例較多,一般是成年人,大部分成年人病例陳述是因年幼不懂事而文身。文身不能完全清除,當前比較好的清除方法是激光清除,但效果不太理想。激光清除本身也是一種有創行為,如果感染會在身體表面遺留疤痕。
“文身染料滲入皮膚有造成發炎、感染的風險,洗文身過程較長且非常痛苦。”據劉厚生介紹,激光清除文身過程痛苦,一般需要4-5次,考慮到皮膚的恢復時間,每次間隔時間為3個月,總體清除週期需以年計算。清除文身的費用根據醫院等級高低收費標準不同,沭陽縣中醫院的收費標準為每平方釐米100元。
對專家輔助人員陳述的意見,章某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稱,專家輔助人陳述的僅為個人觀點,並無具體、權威資料證實。即使專家輔助人陳述內容真實,針對的也是清除文身的行為,而非文身行為本身,不能作為認定文身造成未成年損害及構成侵權的依據。
法學專家:文身是一種亞文化,容易被貼上“不學好”標籤
“文身是一種亞文化,會強化未成年人對違法犯罪的認同。”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南京大學犯罪預防與控制研究所所長狄小華作為專家輔助人員出了庭。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是狄小華研究的一個主要領域,通過調研、統計、訪談,狄小畫總結出文身對未成年人成長的影響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1.文身容易被認為是不學好的表現,導致社會公眾的排斥;2.文身具有身份認同作用,未成年人文身後更容易成為違法犯罪團伙的拉攏對象;3.文身未成年人長期遭受外界排斥時,容易被動形成自我認同,從而與社會主流觀念偏離甚至對抗;4.絕大多數未成年人文身是出於好奇,一旦後悔,會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5.文身會在未成年人羣體中產生模仿效應,容易互相效仿。
“未成年人文身,容易被貼上‘不學好的’標籤,一旦他認同這種身份,那就非常危險了,走向墮落,也就不可避免了。”狄小華呼籲,未成年人文身問題,應引起社會公眾關注,加強這方面立法,從而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
對於狄小華的意見,章某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表示,文身會給社會公眾留下不學好的印象,以及未成年人文身大部分都屬於模仿、好奇的陳述,屬於客觀事實,“但這應歸因於大眾對文身認識的偏見,不應歸因於文身行為本身。文身不一定就會犯罪,沒有文身而犯罪的人更多,不能因為有文身的未成年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就禁止給未成年人文身。”
法院判決:停止侵害,向社會公眾書面賠禮道歉
在庭審中,本案爭議焦點為:章某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應當承擔停止侵害、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庭審現場
宿遷中院經審理認為,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費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未成年人消費者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雙重保護。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了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文身會對未成年人的身體造成傷害,帶來社會公眾負面評價,對其心理健康亦帶來負面影響,同時使其入學、參軍、就業受阻,影響其成長和發展。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權、發展權、參與權。
同時,章某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費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章某的文身經營具有開放性,任何接觸到其經營場所的未成年人都屬於潛在顧客,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至關重要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權利侵害行為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時,該行為就不再單純屬於個人利益範疇,而具備公共利益屬性,需要國家和社會積極干預。這既是歷史的進步,也是人類文明發展的應然結果。”
庭審現場
此外,章某應當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章某仍在從事文身經營活動,為防止再次出現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以禁止性裁判的方式對其經營行為予以規制。”章某的行為侵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這一公共利益,破壞了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費環境和消費秩序,給社會公眾造成精神傷害,應當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行為,被告章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社會公眾書面賠禮道歉。
“我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我保證以後不會再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一審判決後,章某表示,接受判決結果,不會提起上訴。
法官:引導全社會更加重視未成年人的保護
該案合議庭成員、宿遷中院副院長周輝在庭審後接受採訪時表示,司法裁判對社會具有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功能,本案系適用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判決的首例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民事案件。
“從法律層面看,我們希望通過該案的判決,推動形成不為未成年人文身的共識,促使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的最有利於未成年人保護原則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周輝説。
周輝表示,從社會層面看,未成年人權益與民族和國家命運緊密關聯,未成年人的發展決定國家和民族的未來,“我們希望通過該案的判決,引導全社會更加重視未成年人的保護,形成關心、關愛未成年人的濃厚氛圍,為未成年人的成長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原標題《全國首例!文身館為40多名未成年人文身,被檢察院告了》)
編輯:劉瑤
統籌:王長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