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因病逝世後,繼母質疑醫囑真實性,財產無法分割雙方對簿公堂。到底這份自書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由於被告無法提供遺囑造假的證據,最終認定了遺囑的合法有效性,逝者子女享有房屋一半的繼承權。
【事件】 父親病逝留下遺書,繼母質疑造假
王申(化名)與前妻育有一雙子女,夫妻倆在30年前因性格不合而離異後,王申與現任妻子劉玲(化名)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2018年12月9日,年逾八旬的王申因為疾病纏身,立下遺囑將名下長沙市嶽麓區的一套房產留給兒子王一(化名)和女兒王小妹(化名),並在遺囑上明確“本人在立遺囑時,頭腦清醒,表示本人百年後屬於本人一半的房產歸屬於子女王一、王小妹所有”等內容。
2019年3月22日,王申因病去世,兒女希望按照父親的遺囑繼承遺產,即通過現金補償或是拍賣的方式分割這套房產,卻遭到了繼母劉玲的反對。劉玲表示,自己一直與王申住在涉案房屋內,王一是通過欺騙手段拿到房產證的,亡夫王申立遺囑時年事已高,患有多種疾病,頭腦不清楚,故對這份遺囑的真實性存疑。
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最終只得對簿公堂。王一將繼母劉玲起訴至嶽麓區人民法院,訴請法院判令父親王申於2018年12月9日自書的遺囑合法有效,並依照遺囑獲得所涉房屋的相應份額。而女兒王小妹作為第三人,表示繼母劉玲已80高齡,建議在老人百年後再對房產進行分割。
【法院】 被告無證據證明該份自書遺囑造假
法院審理認為,被繼承人王申的自書遺囑由其親筆書寫,並註明年月日,形式要件完備,系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被告無證據證明遺囑造假,應當按照被繼承人王申的遺囑處分其個人遺產。
涉案房產雖登記在王申名下,但系王申與劉玲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兩人對涉案房屋為共同共有,王申與被告劉玲對涉案房屋各佔50%份額。王申立下遺囑指定由其子女繼承,故法院對原告王一、第三人王小妹按照遺囑繼承涉案房產的25%份額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依據法規,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劉玲與第三人王小妹按照遺囑繼承佔涉案房屋75%的份額,王小妹主張“待繼母百年之後再分割財產”的意見應當尊重。
綜上,嶽麓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申自書遺囑合法有效,王一與王小妹各繼承涉案房屋的25%份額,財產分割待被告劉玲百年之後再進行。
律師説法
符合這些要求,自書遺囑合法有效
“提及遺囑的效力,依據《民法典》,公證遺囑不再優先,而是以最後遺囑為準。也就是説,如果被繼承人在臨終前立下最後一份遺囑,起效力的就是這最後一份。”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按照法規,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那麼,寫一份遺囑具體要包含哪些內容呢?要符合什麼要求呢?李健介紹,立遺囑時,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法合規,其中的內容必須是真實意願。在寫遺囑時,要寫清楚立遺囑人基本情況。其次,生效條件也必須寫清楚。寫明房產權屬情況及涉及財產的具體情況,此外,還要把分配方式表述清楚。為防止自書遺囑無效或有瑕疵,最好找專業人士進行指導。應綜合考慮家族關係,子女情況,税收,遺產來源等問題,尤其是對於遺產的所有權問題,一定要追根溯源,避免遺囑內容的無效。
李健提醒,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同時,遺囑還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來源:三湘都市報
作者:楊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