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至上,責任重大 芝罘公安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 持續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 工作中充分運用法律規定 對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連日來共查處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違規使用明火案件16起 拘留17人 以零容忍 切實將風險消除在萌芽狀態 堅決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安全大排查 違規動火作業,拘留8人
3月2日,只楚派出所民警在消防安全大檢查過程中,發現轄區某機械廠內兩人正在使用電氣焊焊接鋼管。經詢問,該二人無電焊工作資質證件。經查,2月以來,高某、相某 在未取得明火作業許可且無電焊證的情況下無證上崗,多次違規使用電氣焊進行焊接作業。目前,違法嫌疑人高某、相某因涉嫌違規使用明火作業被分別行政拘留五日。
查處現場 3月4日14時許,黃務派出所深入轄區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在毅德城一家門頭房內,麼某、袁某在明知自己沒有焊工證、特種行業操作證等資質的情況下,使用電焊焊接鐵架。麼某、袁某涉嫌違規使用明火作業被分別行政拘留五日。
查處現場 3月3日,幸福派出所民警在珠璣東路某電氣焊店內發現,郭某在沒有電焊證 的情況下使用煤氣焊焊接鐵架;3月5日,在福泰路一水店門口,楊某使用電氣焊焊接鐵架,經落實楊某無電焊 證,民警將其帶至派出所調查。以上二人違規使用明火作業分別被行政拘留五日。
作業現場 3月4日,卧龍派出所民警在消防安全大檢查過程中,發現勝利南路一工人正在使用電焊機焊接鐵架。經詢問,劉某無電焊工作資質證件,經查,2月以來,該在 未取得明火作業許可且無電焊證的情況下,多次違規作業。目前,違法嫌疑人劉某因涉嫌違規使用明火作業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作業現場 3月5日12時許,西大街派出所民警在西山路發現有人使用明火作業,經詢問,鄭某在明知自己沒有焊工證、特種行業操作證的情況下,仍在違規使用電焊設備明火焊接汽車底盤。該行為已經構成違規使用明火作業,被處以拘留五日處罰。
作業現場 特種行業 須持證上崗、嚴格審批 近些年來 違規作業引發的事故時有發生 任何生產活動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向違規行為堅決説“不”
動火作業“九須知” 1 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動火作業證開展作業,並隨身攜帶,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 2 臨時動火作業人員需在施工作業前3個工作日內,攜帶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分析可暫時不填)原件(複印件)、相關領域上崗操作證書以及本人簽字的《動火作業審批表》等相關材料一式三份,向行業主管部門或屬地街道進行備案。 3 臨時動火單位在施工前3個工作日內,需在《動火作業審批表》上提前填明單位、動火作業級別、動火地點等詳細情況,待動火人員資格審查通過後一併將企業法人證件、資質證明、項目施工合同書、審批表、動火人員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報送至屬地街道進行審批,待屬地街道批覆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 《動火作業審批表》需一事一辦,一次動火超過申請時限的用火單位應重新申請辦理,並在動火作業結束後2日內,向屬地街道彙報進行註銷。 5 動火人員施工前應對安全措施逐項核實,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品,妥善後方可工作,若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不能用火時,要立即停止用火。對於現場無安全措施時,管理人員下達強行用火的指令,動火人員有權拒絕。在停止用火作業或離開用火現場要切斷電源或火種。 6 用火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制定動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警示標誌。 7 用火單位必須安排監護人員,從開始動火到動火結束進行全過程監護,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排除,無法排除的安全隱患,必須立即停止動火作業,並及時向屬地街道報告,由相關部門對隱患排除,施工單位需重新申請,待批准後方可再次開展動火作業。 8 用火單位及動火人員需嚴格執行“九不、四要、一清”的動火作業安全規定開展動火作業,進一步規範操作,確保不發生火災。 9 臨時動火作業未報備審批開展作業的,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法制鏈接 《消防法》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來源:芝罘公安來源:山東省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