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有“典”解憂 百姓生活有“典”護航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範天嬌

□ 實習生 汪濤

妹妹患病卧牀不起,哥哥是否有權申請宣告其無民事行為能力?

夫妻分居多年,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訴請離婚能否獲得法院支持?

約定將房產留給孩子,前夫卻擅自出售給他人,房款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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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與人民羣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在已經施行的民法典中都能找到答案。近日,《法治日報》記者梳理了安徽法院系統依據民法典宣判的一系列案件,涉及婚姻糾紛、房屋糾紛、借貸糾紛等諸多方面,以期讓讀者對民法典有更深入地瞭解,在遇到類似問題時,可以第一時間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久病卧牀無法自理

無行為能力受監護

沈某家住安徽省合肥市,2017年被診斷患有混合型痴呆、多系統萎縮、症狀性癲癇等多種疾病,長期卧牀且生活不能自理。為保障沈某合法權益,2021年1月初,沈某的哥哥向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申請依法宣告沈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廬陽法院收到申請後,委託合肥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鑑定所對沈某有無精神障礙、有無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鑑定。經過司法鑑定,合肥市精神病院司法鑑定所認定沈某系器質性智能障礙(重度)患者,無民事行為能力。廬陽法院在隨後的審理中認為,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系兄妹關係,沈某哥哥有權向法院申請要求宣告沈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合肥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依法宣告沈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沈某的母親同意由其哥哥作為其監護人,法院予以確認。

辦案法官介紹,民法典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沈某2017年即被診斷存在影響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疾病,沈某的哥哥作為其利害關係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沈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該案屬於民法典適用範圍。

夫妻異地分居多年

多次訴離獲得支持

蕪湖市南陵縣的徐某和汪某戀愛後結婚,婚後兩人一直在外地務工。2011年,夫妻二人因為瑣事發生爭吵,隨後徐某搬離丈夫汪某住處,兩人開始了分居生活。

其間,由於兩人聯繫較少,夫妻感情逐漸淡化,經家人朋友勸説,徐某決定結束這段婚姻關係。2017年,她向法院起訴離婚,後經調解申請撤訴。2019年徐某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因其丈夫汪某下落不明,原告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法院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

2020年10月,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離婚。2021年初,南陵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案件。法院經庭審查明,自2019年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以來,原被告分居至今,互無往來,經調解雙方感情確無和好可能,故依據民法典的相關條款宣判原告和被告離婚。

承辦法官介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本案中,徐某和汪某分居多年,感情確已破裂,且徐某多次向法院起訴離婚,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情形,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約定房產贈子

前夫擅售凍結賬户

合肥市肥西縣的謝某和孫某婚後育有一子,2021年兩人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約定將婚內購買的一套位於肥西縣的商品房留給兒子,等兒子年滿18歲時直接過户到他名下。離婚後,孫某因經商失敗,欠下鉅額外債,眼看着不斷上門催債的人,他打起了留給孩子的房產的主意。不久後,孫某私自將該處房產出售,並辦理了過户手續,買家將售房款106萬元支付到了房管局託管賬户。

謝某從兒子處得知最近孫某帶人來看房的消息後,立即來到房管局查詢房產歸屬權,這才得知前夫已經私自將留給孩子的房產出售了。次日一早,謝某前往肥西縣人民法院起訴前夫。聽完謝某的訴求,該院立案庭立即與執行局聯手,依據謝某的申請為其辦理了訴前財產保全,並於當天迅速出動,凍結了房管局託管賬户內的106萬元。

未能成功取出託管賬户中房款的孫某氣急敗壞,他指責謝某小題大做,自己賣房只是為了渡過難關,將來掙了錢,依舊還是給兒子。而謝某則認為孫某違背約定,私自將留給兒子的房產出售,自私自利、貪圖財產,兩人之間的矛盾再次升級。

法官瞭解情況後,對雙方展開了耐心勸導。承辦法官表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真實有效,應當依約履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雖然規定了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房產作為夫妻婚姻期間共同財產,仍應由雙方協商處理,私自處理於法無據。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謝某、孫某以及兒子達成協議:房款中的86萬元歸兒子所有,由謝某代為保管至兒子成年,謝某定期向孫某告知保管情況。剩餘20萬元交給孫某用於個人經營和償還債務。

借款到期欠債失蹤

證據充分還本付息

蔡某和李某是安慶市宿松縣許嶺鎮同鄉。2020年6月,李某因經商缺乏資金向蔡某借款,蔡某念及同鄉情誼,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李某提供了借款。收到轉賬後,雙方約定按照月利率1%,1個月後歸還本金利息,同時,李某向蔡某出具了借條。

借款到期後,李某先後償還蔡某部分本金及利息,但剩下的20餘萬元欠款一直未償還,蔡某多次上門催討未果,李某刻意迴避蔡某,並刪除了蔡某的聯繫方式。急於要回借款的蔡某向宿松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按約定償還其欠款及利息。庭審中,原告蔡某提供了借條原件、銀行卡轉賬記錄等證據,證明與被告李某借貸關係真實存在。

宿松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應依法予以保護,李某向蔡某借款,蔡某依約提供了借款,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成立且合法有效。雙方約定按月利率1%計算利息也符合法律規定。李某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履行到期返款借款的義務。依照民法典對借款的相關規定,判令被告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償還原告蔡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

非法佔有他人商鋪

限期搬離賠償損失

阜陽市某房產開發公司在該市阜南縣開發建設了一處門面商鋪,2018年2月,阜南某裝飾公司在沒有告知該房產開發公司的情況下,對門面商鋪進行了裝修,並作為其經營門店使用。房產開發公司發現這一情況後,敦促該裝飾公司立即搬離,並恢復商鋪原貌。但直到2020年6月,裝飾公司仍未搬離,其間也未與房產開發公司協商解決問題,房產開發公司遂將裝飾公司起訴至法院。

阜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查明,原告房產開發公司確擁有該處商鋪的產權,被告裝飾公司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佔用該處商鋪,並進行了裝修作為經營門店使用,已經侵害了原告的物權,因此應依法恢復該處商鋪的原狀並搬離,被告侵佔商鋪期間給原告造成的租金損失也應當予以賠償。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阜南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裝飾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商鋪恢復原狀並歸還給原告,賠償原告佔用商鋪期間每月427元的租金損失,同時賠償原告合理支出的公證費2000元。

承辦法官介紹,該案中被告的侵權行為雖然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侵害後果一直延續到民法典生效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損害後果出現在民法典施行後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故依據民法典作出以上判決。

法規集市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老胡點評

民法典以保護人民羣眾的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對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新規定,進一步健全和充實了民事權利種類,完善了權利保護和救濟規則。

今年以來,各級人民法院把學習、宣傳民法典作為一項重要工作,產生了一批積極適用民法典審理和裁判的具有參考價值和指導意義的民事案例。在今後的工作中,各級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大民法典的普法力度,通過以案釋法,發揮民法典典型案例的引領示範作用,讓民法典走到羣眾身邊、走進羣眾心裏,不斷提升全體公民尊崇民法典、遵守民法典的意識,教育引導公民正確行使權利、積極履行義務。(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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