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這兩天,在一些自媒體上流傳着這樣一個消息――7月1日以後,全民炒股時代將結束,股票也再不是想買就能買了。這個消息一下讓不少人慌了神――還沒入市的人擔心以後沒機會入市;有股票的擔心被強制平倉。這究竟是怎麼回事?股票真的不能隨意買賣了嗎?…[詳細]
要點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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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炒股時代將結束”,是誤讀。新《辦法》旨在引導理性投資,不是限制交易。2
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不是多管閒事,而是國際慣例。3
想更好的保護中小投資者,法律的牙齒需要更鋒利些。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分級,不是不讓你炒股
網上流傳的消息,源自媒體的報道――中國證券業協會近期向多家券商發佈了《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把投資者和證券產品或服務進行分類,投資者按照風險承受能力分為5檔:保守型,謹慎型,穩健型,積極型和激進型。
其中,“A股股票、B股股票、AA級別信用債、創新層掛牌公司股票”被劃入“中風險”等級產品,只適合穩健型、積極型和激進型投資者。意見稿是《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的配套規則,《辦法》又將在7月1日實施。這便是“7月1日後,全民炒股將結束”這一説法的由來。
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分級和對應的可投資金融產品類別 圖片來源:券商中國
乍一看,確實好像是限制炒股了。但如果這些自媒體仔細翻閲一下去年12月證監會頒佈的相關《辦法》,就會發現根本不是他們想的那樣。證監會依然尊重投資者的自主選擇權,《辦法》的19條規定,對於主動要求購買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產品的投資者,金融機構在確認其不屬於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並進行書面風險警示後,如投資者堅持購買,可以向其銷售。
再説,一個人想投資股市,在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選項選的激進些,很難被認定為最低風險承受能力者。即使被金融機構確認為最低風險承受能力者,他也有其他方式投身股市(如把錢投到親友的賬户上,讓親友代投等)。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是為了引導理性投資,不是為了限制交易。
畢竟,想交易總有辦法,“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誰也攔不住。
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分級,也不是多管閒事雖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分級評估,對投資者進入股市影響不大,但仍有人覺得證監會是多管閒事,還有人還覺得只要是自願行為,虧錢也是股民不可剝奪的自由。
不少股民對證監會的《辦法》並不領情
這種觀點無疑太過偏狹。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分級,是進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一部分。先簡要介紹一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根據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證監會組織、國際保險監管協會2008年聯合發佈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零售領域的客户適當性》報告的定義,投資者適當性(investor suitability)是指“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與客户的財務狀況、風險承受水平、投資目標、知識和經驗等情況之間的契合度。”
監管機構進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意味着監管機構要求金融機構向客户推薦合適的金融產品。這不是對金融機構的額外要求,而是現代金融業發展的必然結果。
隨着金融業的發展,到了20世紀70年代,結構複雜,專業性強的金融衍生品開始大量出現。普通消費者瞭解這些產品往往只能依賴金融機構的説明,這不僅放大了消費者和金融機構交易信息的不對稱,也增加了投資者投資虧損的風險。
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強調金融機構遵守“賣者有責”的原則,才能維護市場公平,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正因為如此,世界各國紛紛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聯邦《證券法》頒佈後,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就開始在其裁決中對經紀商施加“適當性”要求,此後相關法規不斷完善,各個國家和地區也隨後跟進。
時至今日,進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已成各國通例。千萬不要小瞧了這項制度對低風險承受能力羣體的保護。以香港地區銷售“雷曼迷你債”事件為例,2008年,美國第四大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公司倒閉,其之前發行的金融衍生品價值暴跌。迷你債在香港銷售數量巨大,而當時分銷銀行完全無視適當性義務,將此類風險較高且結構高度複雜的產品推薦給老年人等無風險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資者。
最終,在香港銀行公會的介入下,16家分銷銀行向被認定為不具備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支付了高額的賠償,而購買同類產品的部分高風險承受能力的客户(例如銀行)則沒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賠償。
在向投資者銷售金融產品前,金融機構一般都要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進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有助於股市擺脱“政策市”的尷尬雖然中國股市市場化進步不小,但依然難以擺脱“政策市”的詬病。過去,監管部門似乎對股市有着無限責任。每當股市跌入深淵套牢股民,相關部門就要停止“抽血”加強“輸血”,如暫停IPO;每當股市牛氣沖天股民熱炒,相關部門還要設法降温,防止泡沫。
在監管部門的“悉心呵護”下,很多股民也習慣了動輒“呼喚父愛”。甚至有股民曾要求證監會“把好關”,比如要求“必須讓真正好的,有前景的公司上市。百裏挑一,每年不超過20支”。
而在即將實行的《辦法》中,除了強調金融機構“賣者有責”,也要求投資者“風險自擔”。《辦法》的33條規定,投資者不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認為,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機制,有助於打破行政管制與投資者依賴的惡性循環,市場監管與行政管制也會拉開距離、各歸各位,有利於還原“市場決定”的基礎作用。
要想保護普通投資者,法律的牙齒要更鋒利些過去,我國針對創業板、金融期貨、融資融券、新三板等金融產品和業務也設置了相應的投資者適當性准入標準。為何還要制定《辦法》呢?這是因為過去雖有監管,但投資者分類無統一標準、無底線要求,更重要的是罰則不統一、不明確。
監管人士認為,《辦法》強化了監管職責與法律責任,針對各項義務制定了相應的違規罰則,避免《辦法》成為“沒有牙齒的立法”。法律有了“牙齒”值得欣慰,但也有業內人士指出,按照《辦法》,機構和個人的多項罰款則在3萬以下,能否起到震懾仍有疑問,而《辦法》保護低風險承受能力者的最終效果,也有待考驗。
這種擔心不無道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涉及諸多方面,這意味着監管部門的工作量大幅增加。打擊違規行為,光靠監管部門,難免掛一漏萬。要想更好的保護普通投資者,恐怕還需要依靠羣眾的力量。
以英國為例,監管部門認識到在當今社會,個體金融消費者知識、經驗和資源有限,在面對龐大的金融機構和複雜的金融產品時,不僅難以與金融機構抗衡,甚至有時利益受損,連向監管機構主張自己的合理訴求都很困難。
於是,在《2012年金融服務法》中,英國引入了“超級申訴”(super-complaint)機制,允許消費者公益團體代表金融消費者向監管機構申訴,監管機構必須在規定期限內(90天)作出答覆並説明理由。這一機制將司法領域的集體訴訟引入了行政執法領域,不僅在相當程度上扭轉了消費者和金融機構的力量失衡,還給了消費者一種比訴訟更低成本、更有效的維權方式。
結語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會終結全民炒股。但它可能會讓中小投資者更理性,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