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平台轉發他人視頻併發布不當言論,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
魯法案例【2022】426
名譽權
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
受到法律的保護
那麼
在網絡平台轉發他人視頻
併發布不當言論
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呢?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原告李某和原告張某分別在快手平台發佈帶有自己照片的視頻,被告趙某未經兩名原告允許,私自將兩名原告的視頻轉發到快手平台,並配有侮辱兩名原告的言論。兩名原告發現後分別報警,公安局對趙某做出了行政處罰。但被告趙某的行為造成兩名原告名譽權受到損害,對生活等方面造成不良影響,兩名原告分別將趙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並賠禮道歉。
(圖文無關,圖源網絡侵刪)
法官釋法説理 被告願為錯誤買單
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後,迅速制定調解方案。調解過程中,法官分別同原、被告雙方進行交流,找準癥結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雙方當事人闡明名譽權的含義,結合實際講解了哪些具體行為會侵害他人名譽權,同時指出被告未經他人同意的前提下在直播平台轉發他人視頻併發布不當言論,存在主觀過錯,構成名譽侵權。
經過承辦法官一番釋法説理後,被告趙某認識到自己的過錯,當場表示要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買單,願意分別向兩名原告賠償精神損失費並賠禮道歉,最終兩名原告均同意與被告達成和解。
法官説法
隨着網絡媒體、社交平台的蓬勃發展,造謠誹謗行為由線下向網上延伸,藉助視頻剪輯拼接、杜撰圖配文、捏造畫外音、“深度偽造”技術等手段,造謠誹謗帶來的影響波及範圍更廣、影響更大,很多人深受其害。新興網絡社交平台的出現擴展了公眾言論空間,但公眾在享受網絡言論自由的同時更應堅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線,通過造謠誹謗侵犯名譽權的要承擔民事責任,嚴重的則要承擔行政責任以至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來源:山東高法、鉅野法院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來源:桓台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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