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長沙3月7日電 與其他商業銀行相比,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市場定位、服務對象、組織形態、法人治理等方面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複雜性,亟需加強法律保障,確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長期穩健發展。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承擔着“政策銀行”和“商業銀行”的雙重職能,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部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改制後存在偏離定位、“脱鞋上岸”、離農棄小的現象。因此,需要從法律層面確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堅守市場定位不動搖。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趙應雲建議,一是以法律形式明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性質、定位和宗旨,確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縣域法人地位穩定,支農、支小、支微的市場定位不動搖,服務“三農”、服務縣域的經營宗旨不變,持續發揮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農村金融主力軍作用。
二是以法律形式明確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行差異化監管,明確區別於一般商業銀行的差異化監管指標體系,如:適當提高涉農貸款風險容忍度,實行差別化存款準備金率和存款保險費率,降低農村金融服務成本,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能力。
三是以法律形式明確財政、税收部門及監管部門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扶持政策,將已有規定並經過實踐檢驗的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定向費用補貼、涉農貸款貼息、涉農貸款風險補償、税收優惠、貨幣政策等扶持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增強扶持政策的長期性和穩定性,引導和激勵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持續做好農村金融服務。(彭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