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去世後的墓碑,姐姐們都有刻名權嗎?

清明節即將到來,記者4月2日從北京房山法院獲悉了一起和“祭奠權”有關的案件。魏氏三姐妹的父母早年間過世,2019年4月20日,三人中年紀最小的三妹去世,因未對落葬時間達成一致,同年農曆冬至,大姐花費15多萬元獨自辦理了三妹的落葬事宜,但卻沒有在墓碑上刻上二妹及其家人的名字。大姐的做法,讓二妹難以接受,她將大姐訴至法院,要求其更換墓碑並刻上自己的名字。

據悉,在魏家老三去世後,老大多次與老二協商,希望將三妹於同年冬至落葬,但老二表示,應當等待雙方的法定繼承案件結束之後再辦理,可以來年冬至再辦理。

因未達成一致,魏家老大在2019年冬至自行辦理了三妹的落葬事宜,所刻立的碑文僅有老大和她家人的名字,並沒二妹及其家人的名字。為辦理三妹落葬事宜,老大花費墓地費、設施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58670元。

魏家老大的做法讓老二難以接受,她認為大姐沒有在三妹的墓碑上刻立她和家人的名字,侵犯了她的祭奠權。於是,她將大姐起訴至法院,要求更換三妹的墓碑,並在墓碑上刻立自己及家人的名字,更換墓碑的費用由大姐自行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魏家老大、老二作為亡者的近親屬,應當基於對亡者進行悼念、安葬、祭奠的目的,合理、平等地協商“祭奠權”的行使。

根據習俗,魏家老二作為亡者的姐姐,要求在其三妹的墓碑上刻立名字,是對三妹的祭奠方式,所以她的請求應得到支持。

法院在考慮一般習俗、加名數量和墓碑現狀的基礎上,認為更換墓碑更合適。關於墓碑重新制作的費用承擔問題,法院認為魏家老大在其三妹死亡後,按照入土為安的傳統習慣,根據當地習俗在當年冬至辦理老三的落葬事宜,本無不當之處,但她並未按長幼次序將老二及其家人的名字共同刻在墓碑上,也沒有預留出刻寫名字的合適位置,存在一定過錯。

但是,魏家老大認為是其二妹堅持要求在法定繼承糾紛案件結束後再行安排其三妹落葬事宜,協商無果後才獨自辦理,所以法院認為老二對造成現在的局面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最終,法院判決更換墓碑產生的費用按公平合理的原則,由魏家老大和老二按實際發生的數額各承擔一半。

【法官説法】

該案爭議的焦點是未在墓碑上刻立名字是否侵犯死者親屬的“祭奠權”。

在本案中,魏家老大按照當地習俗在冬至為其三妹辦理安葬事宜,符合風俗習慣和社會公德的要求。為死者立碑是一種紀念和憑弔方式,作為亡者的兩個姐姐,具有平等的祭奠權。老大未在墓碑上刻立老二及其家人的姓名,侵犯了老二的祭奠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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