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壞父母”怎麼辦


近年來,父母怠於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或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案例時有發生。而未成年人因年齡、智力等原因,往往無法進行自我保護。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

案例:蔣某在女友楊某分娩期間,與尚某簽訂撫養協議,以6萬元的價格將楊某剛分娩的男嬰賣予尚某,並將違法所得揮霍一空,楊某因拐賣兒童罪獲刑。後檢察機關向某縣民政局提出撤銷蔣某監護資格的檢察建議,該局收到檢察建議後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判決撤銷了蔣某的監護人資格,重新指定了更有利於男嬰成長的監護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檢察官解析:2014年頒佈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監護人侵害行為符合本意見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而相關單位沒有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建議當地民政部門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而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申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資格:(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人身健康的……可以説,民法典對監護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兜底監護是家庭監護的重要補充,是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堅強後盾。本案中,蔣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其親生子女,嚴重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不適宜繼續擔任監護人。

檢察官小貼士

當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或者實施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行為時,相關人員可以向民政部門、檢察院求助,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維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民法典的施行,為保護被監護人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指引。

(作者單位:貴州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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