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買了意外傷害險 只賠傷殘不賠死?
隨着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業務的不斷拓寬,因保險合同而引起的糾紛越來越多。2015年1月至7月,中山兩級法院受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392件,比去年同期增長27%。近日,中山市中級法院披露了部分此類典型案件,該院民二庭姜新林法官透露,保險合同糾紛多發原因是由於條款定義不嚴謹,建議推行保險合同條款的通俗化和標準化。
合同糾紛:買了意外傷害險 只賠傷殘不賠死?
典型案例
買了意外傷害險 只賠傷殘不賠死?
馮女士為兒子買了意外傷害保險,兩年後兒子在交通事故中意外喪生,但中山某保險公司卻以“傷殘能賠,致死不能賠”為由拒賠。馮女士不滿,一氣之下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中山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判處保險公司賠償8萬元。
案情回顧:
兒子車禍身亡 母親理賠遇阻
馮女士的兒子駕駛摩托車在一交叉路口發生交通事故,送至醫院搶救無效。馮女士處理完兒子的身後事,找保險公司理賠。她為兒子投保了一款人身保險,其中包括意外傷害險,保險金額為8萬元。保險到期後,馮女士又續保了一年,兒子發生意外是在保險期內。
然而,保險公司拒絕了馮女士的賠償要求,稱其投保的險種組合不承擔身故保險責任。兩方爭執不下,最終鬧上法庭。
案情焦點:
意外傷害險是否 含身故險引激辯
保險公司應不應賠償身故險?在庭審中,馮女士態度很堅決,一定要保險公司賠償身故險,稱“保險條款和保險公司的人都沒有明確説明這份保險不包含身故。當時保險公司的人告訴我,只要出現任何意外傷害,我是受益人是可以得到賠償的。而且當時我簽名的投保單上明確標明有‘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這些都很明顯説明這款保險包含身故,他們就應該賠償我8萬元的身故險。”
保險公司卻説“馮女士購買的意外傷害險是針對意外傷害導致傷殘而非身故,而且她也在保單上和免責聲明上簽字了,我們都盡了明確説明的義務。況且也沒有法律規定意外傷害險必須含有身故險責任,即使是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身故與殘疾責任也是並列關係,在意外傷害中是屬於可選性質,並非是二者都須包括在內。”
按照生活常理,意外傷害可能致殘,也可能身故。一份明確寫有“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保險合同,一般都會理解為意外傷害造成的結果就包含殘疾及身故。保險公司卻辯解“這一欄是格式單證的常設欄,適用於所有的個人短期保險業務,並不是因為馮女士所投保的險種含有身故責任才設置的內容。”
法院判決:
保險公司辯駁無效
判賠八萬元保險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中山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認為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公司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保險責任。關於該案爭議焦點“承保殘疾保險責任,不承保死亡保險責任”的問題,經查明,保險合同的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四條均沒有明示涉案意外傷害保險不承擔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死亡的保險責任;投保單背面的“聲明與授權”一欄中,也沒有表明涉案意外傷害保險不包含死亡保險責任的內容。此外,投保單也表明涉案意外傷害保險明顯包含死亡保險責任,保險公司辯解意見不足以反駁書面保險合同的證明效力。
法院依法從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角度解釋,認定給付保險金的範圍應包括致殘和身故的情形。因保險合同約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受益份額為100%,判決保險公司支付8萬元的保險金。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説法
保險條款理解存議
解釋應利於投保人
中山市中級法院民二庭阮碧嬋表示,保險條款理解上存在爭議,應當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時,應作出有利於投保人的解釋。雖然本案保險責任約定,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體殘疾的,按殘疾等級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該條款並未作出涉案意外傷害保險“只”或“僅”承擔殘疾保險責任等排他性約定,且保險事故是否發生應是決定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的因素,而因傷害導致輕傷、殘疾或死亡是傷害的後果,則是決定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大小。
另外,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部分也沒有約定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死亡屬於責任免除的範圍,《個人短險業務專用投保單》及《險種組合保險單》均註明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投保人。因此,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致死,保險公司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