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畫“福利大餅”是一種隱性勞動侵權

由 烏雅竹雨 發佈於 綜合

李英鋒

業務考核進前10名才能全額報銷交通費、寫進企業管理辦法的探親假不執行……記者採訪瞭解到,部分企業存在用福利待遇“畫大餅”吸引員工,在發放中又變相減少甚至虛假承諾的現象(3月18日《工人日報》)。

一些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諾或提供的福利待遇看似很優渥、很誘人,但實際上,領取福利待遇的條件非常苛刻,符合條件的人寥寥無幾。這樣的福利待遇徒具形式,難以真正惠澤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少兑現甚至不兑現福利,則更讓勞動者徒呼奈何。在勞動關係中,“福利大餅”是對勞動者的忽悠、誤導,傷害了勞動者的感情,褻瀆了勞動管理誠信,構成隱性勞動侵權。

享受福利待遇是一項勞動權利,而改善提高福利待遇是用人單位的建設性義務。《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第七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誠然,發放福利待遇並不是一種強制性義務,法律法規並未就此制定剛性標準。但依法制定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如果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寫明瞭福利待遇,或者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福利待遇事項,那麼,福利待遇就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就應當按時按標準發放。如果發放不及時、不到位,就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

用人單位通過會議、負責人講話、集體協商、招聘信息、網絡信息等形式向勞動者説明或承諾福利待遇的,往往有痕跡可循,被勞動者普遍知曉和接受,也具有準規章制度或準勞動合同的性質。用人單位同樣應該承擔按承諾發放福利待遇的責任。即便用人單位只是對福利待遇作出口頭承諾,勞動者不能提供有效證據,用人單位也不能出爾反爾,把承諾不當一回事。

勞動管理誠信和商業道德是約束用人單位、調整勞動關係的重要規則,是企業文化或勞動文化的重要內容。用人單位説到辦不到,畫“福利大餅”忽悠勞動者,屬於典型的勞動管理失信。這種失信行為是柄雙刃劍,傷害的不僅是勞動者,還會讓用人單位付出員工情感疏離、工作熱情減弱甚至生產效率下降以及信譽受損等代價。用人單位的誠信度低,勞動者的跳槽率就高,用人單位的隊伍不穩定,需要付出更高的招聘成本、培訓成本、管理成本等,可謂得不償失。

針對畫“福利大餅”的問題,勞動者應該通過工會或者抱團與用人單位集體協商,力爭把福利待遇寫入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並注意留存相關證據,為維護福利待遇權益打下堅實的基礎。當然,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處於弱勢,存有很多維權顧慮。各級工會、勞動監察部門等有必要加強對用人單位福利待遇保障情況的監督,積極宣傳有關法律,對用人單位擬訂規章制度、起草勞動合同提供法律支持,進行法律檢驗,依法完善福利待遇條款,規範福利待遇發放,糾正畫“福利大餅”、誇大或虛假福利承諾等行為。同時,暢通舉報投訴渠道,主動引導、鼓勵支持勞動者維權,給勞動者撐腰,倒逼用人單位增強自律意識、誠信意識、法律意識。

作者:李英鋒

來源:寧波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