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晚9點禁令”有一個前置條件,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換句話説,如果違背了這樣的原則,無論任何時候都有可能受到相應處罰;第二,在討論噪音擾民的時候,很容易被忽略的內容是,太多人可能糾結於“噪音”本身,而忽略了什麼是“擾民”。
近日,“許昌立法規定晚9點後不準跳廣場舞”出其不意地搶了頭條。
據報道,12月2日,河南省許昌市舉行《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新聞發佈會。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進行廣場舞、唱歌等活動,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夏季每日21時至次日6時、冬季每日21時至次日7時,禁止進行以上產生噪聲的文體活動。”如果違犯該規定,將“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針對這項規定,網絡聲音有贊有彈,支持的網友表示“應該向全國推廣”,質疑的聲音則集中在時間安排上——晚9點後不準跳廣場舞,是否意味着在此之前就可以鼓樂喧天?
廣場舞(資料圖)。圖據IC photo
這樣的擔心顯然是誤讀了,因為“晚9點禁令”有一個前置條件: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換句話説,如果違背了這樣的原則,無論任何時候都有可能受到相應處罰。
實際上,這樣的處罰規定有法可依。《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多地都曾出台規定,明確向廣場舞噪音擾民“亮劍”。但在具體實踐中,因此遭受實質性處罰的案例相對不多。究其原因,噪聲擾民很難現場取證,往往執法人員還沒趕到,製造噪音者已經悄悄調低了音量甚至散場。相比之下,許昌新規因為設置了時間節點,調查取證和現場處置的難度將會有所降低,或更容易落到實處。
目前,再沒有哪種健身方式有廣場舞這樣強大的羣眾基礎,與此同時,也再沒有哪種羣眾健身運動遭受如此猛烈的質疑。出現在公共輿論場的廣場舞,大多與“噪音擾民”的話題如影隨形,甚至不乏一些情緒激烈的現場對峙,以及令人啼笑皆非的反擊“創意”。在這樣的背景中,對此進行地方立法實踐的意義,不只是為廣場舞建制立規,更在於為公共場所的個人行為劃定明確的邊界。廣場舞確實存在一定程度的噪音擾民,但噪音擾民的又何止是廣場舞?包括“甩鞭子”“練嗓子”在內,而將這些納在規定約束範圍之內,也是一種城市管理不斷精細化的體現。
據報道,《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許昌市被賦權立法以來參與羣體最多、關注程度最高、羣眾參與最為熱情的一次,先後有11.2萬餘人蔘與網上調查問卷。事關公共利益,廣泛徵求意見既能夠滿足市民的知情權與參與權,也能夠提升他們的歸屬感和獲得感,在充分表達與博弈的基礎上,城市管理規定更容易凝聚共識、減輕阻力。
“晚9點後不準跳廣場舞”之所以引起熱議,一方面是因為細緻入微的規定更具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具體的“限時”很容易引起質疑——為什麼是晚9點,而不是其他時間?
坦白説,既然是“一刀切”,無論這一刀“切”到哪裏,類似的質疑都會同樣存在。一般而言,熱衷於廣場舞的都是追求健康生活方式的人,本着早睡早起的生活原則,晚9點後,確實應該準備早點休息了。何況新規本身也預留了一定的彈性空間,在夏季,相應開放時間就提前到了早6點。雖然如此,難免還會有人心存疑慮:在不影響他人的前提下,廣場舞“超時”是否意味着一種罪過?
另外一個關鍵問題是,在討論噪音擾民的時候,很容易被忽略的內容是,太多人可能糾結於“噪音”本身,而忽略了什麼是“擾民”。根據國家標準,居民、文教區的標準值為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居民、商業、工業混合區為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噪聲的限值既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罰則的依據,也是地方管理條例遵循的標準。問題是,在那些遠離城市居民區的公共場所,是否有必要“切”下這一刀?公共場所,個人自由必須有所讓渡,以此為前提,才有公共秩序與自由。不過,這並不意味着任何個人自由都應該受到限制和定義。
從健康生活的角度出發,晚9點後跳廣場舞確實不值得提倡,但如果真的有人執意如此,在遠離居民區的場所,在確保不影響他人的前提下,不妨對他們網開一面。“限時開放”居民區之餘,如果能為廣場舞愛好者提供更多去處,不僅可以減少紛爭,而且更容易體現城市精細化管理,這也未嘗不是展現城市文明的一扇窗口。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趙志疆
編輯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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