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溺亡同伴未呼救擔責10%

少年溺亡同伴未呼救擔責10%

  □ 本報記者 趙紅旗

  本報通訊員 趙 暉 丁清凌

  與15歲的夥伴小華一起去戲水,看到其溺水後,同伴小明在驚慌之下因害怕家長責罵而沒有及時呼救,結果小華因無人營救而死亡。那麼,小明該不該承擔責任呢?河南省南陽市卧龍區人民法院判決顯示,同伴小明的監護人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2016年8月17日,初中生小明和小華相約下午到網吧玩耍。小華到了小明家,兩人商量後又決定先去坑塘裏洗澡。出門時,小明的父親問兩個孩子出去幹什麼,小華説去地裏掰玉米回來煮煮吃。從小明家出門後,兩人便一起來到坑塘裏下水玩耍。

  大概玩了三四十分鐘,小明聽到坑塘邊有人説話,因父母多次告誡其不要下坑塘洗澡,他害怕熟人把他倆下坑塘洗澡的事告訴父母,就叫小華趕快上岸。隨後,小明往東邊的岸邊遊,小華則往西邊的岸邊遊。小明上岸後,先蹲躲在草窩中,當他回頭看小華的時候,發現小華衣服在坑塘邊,人不在。小明叫小華,沒人答應,小明在周圍尋找也沒有找到。

  17時許,小明問拔草的張某看到小華沒有,張某説沒看見,並問他們在幹什麼,小明告訴張某,他和小華下午一塊在坑塘裏洗澡,但現在找不到小華了。張某聽後立即起身回家,途中正好遇見小華的母親賈某,便問她孩子是否在家。在得知小華沒有回家後,張某告訴賈某小明和小華在坑塘裏洗澡的事情。賈某趕到坑塘,發現孩子溺水,便和聞訊趕來的丈夫一邊給鄰居打電話求助,一邊下水救人。等村民趕來,小華的父親已將小華打撈上來,並給孩子做人工呼吸進行搶救,隨後趕到的鄉衞生院醫生也當場對小華進行施救,但經搶救無效還是死亡了。

  據瞭解,涉案的坑塘系某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2014年8月施工修建,2015年8月完工,同年11月,由某市政府委託該市某鎮政府管護。

  事後,小華的父母將市政府、鎮政府和小明告上法庭,索要賠償。

  近日,河南省南陽市卧龍區人民法院走進南陽市第21小學,巡迴審判了這起生命權糾紛案,當庭判決原告作為小華的父母,未履行好監護職責,應對小華死亡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市政府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向小華父母支付賠償金22.7萬餘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小明的監護人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向小華父母支付賠償金5.6萬餘元。

  同伴溺水別貿然施救但不能不理

  ■以案釋法

  每年暑期,都是青少年溺水死亡事故的高發期。事實上,在全國不少地方的死亡事故統計中,溺水死亡已成為孩子出意外的“頭號殺手”,那麼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本案中,市政府對該水塘具有管理責任,後委託給鎮政府管理。2016年8月份,南陽地區普降暴雨,鎮政府在暴雨過後,應當意識到涉案坑塘蓄水的危險性,並及時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並加強警示提醒。但從相關證據可以看出,鎮政府僅在涉案坑塘處用小紙板豎了一個雖然可以看見但是卻不能充分引起人們注意的安全警示標語“水深危險”,除此以外再無其他防護措施。坑塘周圍雜草叢生,不能一目瞭然地辨認出坑塘的邊緣線,存在安全隱患。因此,鎮政府在對坑塘的日常管理中存在過錯。

  但基於市政府與鎮政府系委託關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市政府作為委託管理單位,應當對鎮政府的過錯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小明系未成年人,雖然法律沒有規定未成年人具有救助義務,但小明在事件發生後,沒有及時呼救。他作為一個15週歲的少年,應當能夠意識到可能發生的事情。涉案坑塘距離周圍居家户一兩百米,且村民張某就在地裏拔草,但小明並沒有呼救,明顯具有過錯。考慮到小明系未成年人,面對這樣的突發事件,其心理承受能力有限,雖然其具有過錯,但過錯較小,酌情確定小明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小華雖未成年,但已滿15週歲,應當知道在水塘中游泳具有危險性,原告作為小華的父母,未履行好監護職責,應擔主責。

  卧龍法院民一庭庭長王慶善提醒説,暑假期間,家長要教育孩子,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與他人結伴遊泳,不在無家長或教師帶領的情況下游泳,不到無安全設施、無救援人員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學生不擅自下水施救。尤其要教育孩子,在發現同伴溺水時應立即呼喊大人去救,不宜盲目下水營救,尤其不要手拉手下水營救,避免發生更多傷亡,但也不可不管不問,應當立即報警或尋求成人幫助,展開智慧救援。


  7月29日下午,

  淄博高青南水北調宋家套段就發生一起溺亡慘劇。

  一名16歲男孩看到同伴河中游泳遇險,

  他在河岸上伸手救援,

  不料同伴獲救,

  該男孩卻墜入河中遇難。

少年溺亡同伴未呼救擔責10%

  記者調查發現,不少農村青少年在暑假中經常到野外游泳,極易發生危險,誰能防護他們的安全?

  1

  同伴河中游泳遇險

  16歲男孩出手救援墜河

  7月29日17:00許,市民劉先生告訴記者,他途經高青南水北調宋家套段時,看到該處河岸邊有很多人在圍觀,一名村民告訴他,當天下午,有一名16歲男孩掉進了河中消失,隨即被湍急的水流沖走。事發後有人報了警,但由於該河段水流急、積水深,只得請求專業的救援隊幫忙打撈。

  隨後,該村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目擊者介紹,事情發生在當天14:30許,他當時正在南水北調河段附近乘涼,突然間聽到有人呼救,緊接着就聽到有東西墜河的聲響。他走進該河段發現,一名身着短褲的男孩面色凝重,顯得非常害怕。過了一會就有大人趕來呼救,並撥打了110和119報警。

  “有個孩子掉河裏了!下去就沒見到人影。”有人跟該目擊者説,溺水的男孩今年只有16歲,正上技校。

  民警趕到後,將現場封鎖,消防員查看該處河段,發現水下情況相對複雜,積水較深,若打撈溺水男孩需專用的救援工具,他們立即向藍天救援隊求助。

  溺水男孩的親屬趕到現場後,民警將圍觀者隔離驅散。

少年溺亡同伴未呼救擔責10%
少年溺亡同伴未呼救擔責10%

  17:20許,濱州藍天救援隊的6名隊員趕到現場,他們先勘察好水域情況,然後3名隊員合乘一艘衝鋒舟下水打撈。“我們啓用了水下聲吶探測器,溺水河水深2.6米,很快就測到了溺水者的位置。”濱州藍天救援隊負責人王陽告訴記者,通過專業設備反饋回來的消息,溺水者所在的位置是在事發位置以東約8米的水域。

  然後衝鋒舟上的隊員一邊監測水下情況,一邊用錨鈎打撈。他們在溺水位置來回折返了五六次,錨鈎終於勾住了溺水的男孩。男孩被打撈上岸後,早已無生命體徵。

  王陽稱,在他們瞭解情況時,溺水男孩的親屬向他介紹,當時該男孩跟同村一名同伴去該水域玩耍,同伴脱衣下水游泳,男孩則站在岸邊上觀看,過了一會,河水變得湍急,那名同伴就要被水沖走,便掙扎着向岸邊靠攏,看到同伴遇險,該男孩走到岸邊,伸手去拉河中的同伴,或許是相互作用力的影響,加上岸邊比較濕滑,同伴扒住了河岸,那名男孩卻掉進了水裏,被水沖走。

  2

  事發河段護欄封閉

  個別斜面仍有漏洞

  濱州藍天救援隊負責人王陽告訴記者,他已領導參與過許多起溺水救援,但他發現此次溺水事故,事發的南水北調河段,水面看似平靜,但積水比較深,如只看表面下水,會給當事人一種視覺上的錯覺。

  再者,事發水域河段為東西走向,其南北兩側岸邊均設有防護網,每扇防護網之間用粗鐵絲捆綁,徒手無法拆解。但在事發位置西鄰是一座人行橋,這座橋寬2米,距離河面的落差約3米。在這座橋東側有一處斜面,該處雖然設置了防護網,但網子與斜面形成高度約60釐米的落差,一名普通男青年會很容易鑽過去,進入河岸。該處南水北調的南北兩岸都是斜面設計,斜面上比較濕滑。

  事發後,南水北調的巡視人員也加大了巡查力度,只要看見有人靠近,就會大聲示意對方離開。在事發水域岸邊設有多個警示牌,牌上標註着“坡陡水深 嚴禁入內 中國南水北調”字樣。

  上述目擊者稱,據他了解,溺水男孩和那名同伴居住的村莊距離事發水域較遠,至於他們是如何來到該河段,他並不清楚。

  王陽表示,山東濱州和淄博高青都臨近黃河和其他水渠較多,據他不完全統計,近些年來,每年暑假中都會發生青少年溺亡事故。最多的時候,在7至9月,光濱州就能發生這類事故30餘起,讓人非常痛心。

  “出事的地方都是在農村的水域,都是一些野水灣。”王陽稱,農村文娛設施比城市相對落後,部分青少年的父母在外地打工,他們由老人照看,這個年齡段的孩子會有一定叛逆心理,對一些驚險性的事情好奇,甚至去嘗試,例如相約到野外游泳就很常見。

  因為野外水域的環境很複雜,有的水下有水草等雜物,野外水域的水深跨度會很大,水深跨度大,會導致水温變化明顯,很容易讓游泳者抽筋,從而造成溺水事故。

  再次提醒廣大家長,

  一定要看護好暑假中的孩子,

  叮囑孩子不在野外水域下水,

  以免發生意外,

  不要再讓類似的事件發生。

  (2017-07-31)


  初中生小華、小明結伴到村附近的水塘洗澡,不料,小華溺水身亡。事發時,小明在驚慌之下害怕家長責罵而沒有及時呼救。小華的父母將水塘管理者和小明告上法庭。

  7月3日,河南省南陽市卧龍區人民法院走進南陽市第21小學,巡迴審判了該起生命權糾紛案,當庭判決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向小華父母支付賠償金22.7萬餘元,精神撫慰賠償金5000元;被告小明的監護人向小華父母支付賠償金5.6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17日上午,鄧州市的小明和小華兩少年相約下午到網吧玩耍。14時左右,小明騎電動車到小華家,隨後,二人又一起到小明家,商量決定先去水塘洗澡、游泳,便一起來到涉案水塘。

  大約三四十分鐘後,小明聽到水塘邊有人説話,因害怕被人看到在水塘洗澡告訴家長,便叫小華趕快上去,小明小華分別向水塘東邊和西邊游去。小明上岸後,先躲在草窩中,回頭看小華,發現小華不在,叫小華沒人答應,小明在周圍尋找,但也沒有找到。

  當日17時左右,小華的父母來到水塘邊尋找,小明便告知了二人下午一起在水塘游泳的情況。此時,小華父母認為孩子可能已經溺水,一邊給鄰居打電話求助一邊下水救人。等村民趕來時,小華的父親已將小華打撈上來,並給小華做人工呼吸進行搶救,隨後,鄉衞生院醫生趕到對小華進行緊急施救,但小華因溺水時間過長搶救無效死亡。

  另查明,該涉案水塘系某市人民政府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2014年8月施工修建,2015年8月完工。同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託該市一鎮政府管護,鎮政府在水塘邊用小紙板豎了一個“水深危險”的安全警示標語。

  小華父母認為,某市人民政府作為建設單位,鎮政府作為管護單位,未在水塘周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對該水塘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同行的小明沒有盡到先前危險行為所引起的後期的呼救義務,延誤時機,最終造成小華溺水死亡,故三被告均需擔責,遂將某市人民政府等三方告上法庭,訴請判令被告賠付相應部分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8.4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市人民政府對該水塘具有管理責任,後委託給鎮政府管理。鎮政府在管理過程中,僅有警示標誌而沒有完備的具體管理措施阻止他人進入,故鎮政府有過錯。但基於某市人民政府與鎮政府系委託關係,因此,鎮政府不承擔責任,由委託人某市人民政府按40%的責任比例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小明系未成年人,雖然法律沒有規定未成年人具有救助義務,但小明在事件發生後,沒有及時呼救。因此,小明對小華的死亡具有過錯責任,但責任較小,按10%的責任比例由其監護人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小華雖未成年,但已滿15週歲,應當知道在水塘中游泳具有危險性,原告作為小華的父母,未履行好監護職責,應對小華死亡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17-07-05)


  【浙江】同事結伴野泳1人溺亡 7名同伴均被判賠6819元

  據《錢江晚報》報道,小劉來自湖北,2016年6月大學畢業後被衢州市某國際物流公司招聘為員工。2016年8月1日晚6點,小劉與7名同事相約去郊外游泳,結果不幸溺水死亡,死者小劉父母將7同事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原告喪葬支出、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15877.6元,同時要求法院判決7被告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今年6月26日,法院一審判決方某等7被告,各承擔5%責任,即各賠償小劉父母因小劉死亡合理損失費用6819元。法院認為,雖然7名被告事前對死者劉某進行詢問和告知,事後進行了積極的尋找、搶救及報警,但明知劉某剛來衢州生活,對衢州水域環境不熟,仍同意與劉某一起在昏暗的晚上到衢州坎底溪游泳,到達游泳水域後對劉某先下水未予提醒和關注。同伴對劉某的溺亡具有一定的過錯,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點評:身為成年人,應該對危險行為有着基本認識,去野外游泳明顯具有很大的風險。該事件中7名同伴非但沒有人出來反對,反而一同以身試險,最終釀成慘劇。7名被告承擔相應的責任一點都不冤。此事也提醒我們不僅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更要為周圍人的生命安全負責。

  【重慶】武隆4億年前遺蹟化石深夜被盜,當地警方和國土部門調查

少年溺亡同伴未呼救擔責10%

  據澎湃新聞報道,重慶武隆區長壩鎮民主村一塊遺蹟化石6月20日深夜被盜竊,被盜的遺蹟化石几百年來一直位於民主村的爛泥湖旁,因其外形好看,被當地村民稱為“花石頭”,且被奉為“鎮村之寶”。他説,“花石頭”大概有3米高、2.5米長、0.3米寬,重約8噸。有村民反映,他們報警後偷盜者曾試圖與村民協商私了此事,被村民拒絕。盜竊化石的人員中有一譚姓男子是武隆區鐵礦鄉的一名村支書。該譚姓村支書接受採訪時説,他只是中間人,目前已到派出所和國土部門執法隊説明情況。

  點評:根據國家2010年頒佈《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規定,中國境內遺存的古生物化石都屬於國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其所有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

  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此次盜竊事件反映出當地國土部門對被盜化石保護不力。第二,如此巨大的一塊化石,不可能輕鬆被運走,涉案人員是如何做到的?希望當地國土和公安部門儘快破案,找回被盜化石。當地政府也要以此案為誡,加強保護工作,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浙江】父親欲給考高分的女兒慶功 卻因22年前命案被抓

  6月24日晚上,浙江温州樂清市象陽派出所抓獲了涉嫌搶劫的逃犯阿明。45歲的阿明是重慶人,來温州樂清市已經有十幾年的時間,一直在柳市打工。在外人眼裏,阿明擁有一個幸福的家庭,他會電焊,妻子是幼兒園老師,18歲的女兒小綢今年在湖南參加高考。6月24日下午,小綢的高考成績剛剛出來,文化課加上藝術課考分,她總共考了687分的高分。被抓時,阿明正準備和妻子回老家為女兒擺慶功宴。

  1995年7月5日,在雲南打工的阿明,與3名同鄉持刀威逼受害人肖某“借錢”,但只獲得25元錢。在持刀搶劫的過程中,同犯用刀刺傷肖某的妻弟,隨後四人逃離現場,被害人在送醫途中不幸身亡。身負命案的阿明從沒有告訴父母和妻兒。決定改頭換面重新生活。被捕後阿明如釋重負,但這一變故對於他的家人來説,就是晴天霹靂。在民警的勸説下,小綢也重新調整了自己的大學志願,並且已經準備開始暑期勤工儉學。

  點評:女兒高考取得了優異的成績,本是一件大喜事。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隨着偵查手段的進步,相信會有更多潛逃多年的罪犯被捕獲。此事也提醒我們每一個人一定不要輕易觸犯法律,不僅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也給家人帶來無法彌補的傷痛。

  【廣東】9歲男孩開大巴,40分鐘後被交警攔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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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0日,廣東廣州一名疑似9歲男孩駕駛一客運車輛在增城區荔新公路行駛,身邊沒有任何人。警方接到報警後將該車輛攔停並將車上男孩控制,所幸未引發交通事故和擁堵。警方表示,目前涉事男孩因為年齡過小,經批評教育後,已被父母帶走。

  點評:真是為這個9歲的小男孩捏把汗,幸好沒有發生事故。孩子開車,不僅孩子本身危險,其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也被置於危險中。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具有不可推卸的監護責任。相關部門應該對該男孩父母做出必要的懲罰措施,其他父母也應以此為誡,切實履行好身為父母的責任。

  【江西】正式出台女職工勞動保護新規,首提更年期保護

  新華社7月1日消息,日前江西省正式出台《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其中拓展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範圍,首提更年期和節育復通手術期保護。該規定將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規定,當女職工更年期綜合徵症狀嚴重至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時,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可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合理調整其工作崗位。對接受節育絕育或者復通手術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相應的休假天數。同時,新規提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晉職晉級、評獎、評定專業技術(職業技能)職稱(資格),甚至辭退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點評:女性因為生理結構的原因,在工作中確實應該得到更多保護。此次,江西省出台的新規展現了社會的進步。但更要保證此類人性化的規定能夠落實到實處。依法用工、善待員工,是區分一個企業良與惡的分水嶺和試金石。我們希望富有人性化的現代化企業和企業管理者能夠越來越多。

  【湖北】武漢女記者採訪時遭遇約40名黑衣男子 被圍毆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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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國青年網消息,6月30日10時許,在武漢綠地漢口中心交房處門口,一名武漢廣播電視台的女記者在採訪時被4、5名男子三次圍毆,整個過程持續了10分鐘左右,當事人頭部、手部受傷。據當事人稱,現場有40名左右不明身份的男子聚集,其並在圍毆過程中被脅迫刪除了部分採訪視頻。

  被毆打女記者稱自己是房地產維權記者,已從業3年多。此次採訪是業主在驗房時對房屋安全提出質疑,約好今日在在武漢綠地漢口中心對面的武漢“市民之家”見面。在抵達該樓盤營銷中心時,看到有40名左右穿黑衣服的男子聚集,去交房處的路上,這些男子一路跟隨女記者與業主。隨後,該名女記者向交房處的綠地工作人員展示了自己的工作證,表明了自己的記者身份,並提出了陪同業主一起看房的意向。但在該名記者被毆打時,綠地集團工作人員並未阻止。塔子湖派出所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30日早晨確有人在“市民之家”附近被打,但因紀律,拒絕對此事件説明。

  點評:近兩年,記者採訪遇阻事件層出不窮。“記者被打”當然關乎權利,關乎媒體輿論功能能否正常進行。而對打人者必須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但同樣重要的還有事件本身,徹底搞清楚這一事件背後的深層次原因。不然,打一次記者,道一次歉,而公眾的權利和公共利益沒能得到有效保護。

  【陝西】大三男生家中自縊:疑因不堪“校園貸”逼債,警方介入

  華商報7月1日消息,6月28日下午,興平市一名22歲男性大學生明明(化名)在家中自縊身亡。從事發當天晚上起,明明的父親手機開始不斷有外地號碼呼入,基本都是催債的。經統計得知,明明向即利寶、民貸天下、分期樂、敏恆保理、芝麻借貸、一鍵再借、大小貸、拿去花、羊羊小貸、閃電週轉、提款寶、拍來貸、亨元金融、善林財富、弘業期貨、有貝科技、貸上錢、連連借、連連支付、利學貸、借貸寶等24個借貸平台借過款。其中,最多的一筆有2756元,最少的一筆是49元。

  記者從咸陽市公安局秦嶺分局瞭解到,事發後,轄區派出所民警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經調查走訪排除了他殺,明明系自殺身亡。而對於明明家人提出的明明疑似受到脅迫一事,警方表示將全力調查。

  點評:近年來,因為身陷校園貸款,借款人不堪重負而自殺的案例層出不窮。看到這則新聞,不禁再一次扼腕嘆息。金融監管部門要繼續完善金融服務體系,引導平台正確搭建,進一步淨化市場。於學生,則應該更多地接受安全教育,提高風險意識,樹立正確消費觀,此外,在此基礎上,應該還加入家長和學校雙重“把關人”的角色,在學生借貸的同時,必須加入家長和學校的意見。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避免此類悲劇不再上演。

  【河北】承德公安緝槍治爆行動收繳槍支102支雷管2871枚

  中新網7月1日消息,今年2月份以來,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在全市展開緝槍治爆專項行動,截至目前,收繳各類槍支102支,子彈4173發,炸藥1204.85公斤,雷管2871枚,仿真槍32支;查處涉槍涉爆刑事案件7起,行政案件42起。

  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全市公安機關雷霆出擊,一批危害社會安全的涉槍涉爆案件被破獲。全市公安機關共出動警力2000餘人次,深入社區、企業、商場、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走訪羣眾10餘萬人次。組織民警走上街頭、地頭,進村入户,發放宣傳材料20餘萬張,張貼通告5萬餘張,廣泛宣傳私藏槍支彈藥、危爆物品的危害性、違法性,動員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羣眾積極參與緝槍治爆專項行動,取得了良好效果,不少羣眾主動將私藏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上繳到公安機關。

  點評:點贊承德公安,一次專項行動又為羣眾的安全消除了隱患。收繳了這麼多的危險物,也提醒大家一定要遵紀守法,為自己為他人安全着想。

  (2017-07-01)


  原標題:悲!白沙一女孩不幸溺水同伴施救致3人同時溺亡

  18日下午,在白沙黎族自治縣榮邦鄉嶺尾村,八個女孩到山塘邊玩耍,一人意外落水,同行的兩人慾施救,沒想到再釀悲劇,三人同時溺亡。據悉,三名女孩溺亡年齡在13歲左右,都是儋州市某校六年級學生。

  8名女孩相約到臨近的白沙嶺尾村玩耍。其中一名女孩小花(化名)稱,18日,她們一行8個女孩出來玩,剛開始坐在山塘旁邊的大石頭上吃菠蘿蜜,同學小菲(化名)弄髒了手就去洗手,然後在山塘玩水,一不小心滑了下去。其他人發現時,她已經下沉,只剩下兩隻手露出水面。

  發現情況不妙後,雖然幾名女孩子不會游泳,但不多想就有離得較近的四人衝到山塘邊,一個拉一個的手,接力救人。可是,這四個女孩也掉進水裏了。岸上三個女孩發現情況不妙,也立即趕去救人。

  小花説,三人拼盡全力才救上來兩個人,還有三個同伴眼看就沉入水底了。幾個女孩見憑自己的力量無法繼續施救,趕緊去喊大人,等附近村民聽到呼救趕來現場時,水面上早已沒有溺水女孩的身影。

  之後,溺水女孩的家屬以及附近村民一起下水施救,等找到三個女孩時,孩子們已經沒了生命體徵。

  事發後,白沙榮邦鄉政府方面也表示,會督促魚塘承包人做好安全防護和監管,並做好善後安撫工作。

  (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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