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類證明不開具,如:如何證明“我媽是我媽”?一家人不在一個户口本上,如何證明“我媽是我媽”?類似這樣羣眾辦事中的“煩心事”,今後有了解決之策。公安部等12部門近日聯合出台《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據新華社電 公安部等12部門近日聯合出台《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自9月1日起,派出所將不再開具户口遷移情況等14類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數類事項由派出所視情予以開具,而居民婚姻狀況、文化程度等數類證明將由相關職能部門開具。
根據意見,9類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具體包括: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貫、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此外,5類憑居民户口簿能夠證明的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也不再出具證明。具體包括:户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户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註銷户口情況、同户人員與户主間的親屬關係。
意見同時明確了主管部門的核查責任。對於需要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文化程度、異地居住、正常死亡等6類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事項,分別以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等作為憑證,證書缺失時由主管部門負責核查或由當事人依法辦理公證,公安部門提供必要協助。
意見還明確了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範圍,對現實生活中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的9類主要情形,如羣眾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因無法出示居民身份證需要開具臨時身份證明,被拐兒童辦理相關事務時需要開具身份證明,均作了明確和規範。意見強調,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凡是不屬於公安機關法定職責的事項,任何單位不得再要求羣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