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法院供圖
新京報快訊(記者左燕燕)2016年6月25日,梅女士陪同7歲的兒子參加幼兒園組織的旅遊活動,在保定市某温泉小鎮泳池內,梅女士下水後溺亡。因協商賠償未果,家屬將温泉小鎮、幼兒園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70餘萬元。今日(7月13日),該案在北京房山法院開庭審理。
今日上午9時30分,死者丈夫出庭應訴,死者母親和兄弟旁聽。家人一度情緒失控,痛哭不止。
事發當日監控顯示,11時33分至37分,泳池內的梅女士一直拍打水面求救,11時38分沉入水底,11時45分有人發現梅女士後將其撈出。“瞭望台上根本沒人,工作人員也沒有發現異常,而是另一位兒童家長下水時發現,將死者撈出來抬到池邊。”原告稱,是其他家屬為梅女士進行急救並撥打120。醫院證明顯示,在送醫前梅女士已死亡。家屬認為,梅女士身體健康且擅長游泳,可排除自身原因溺亡的可能。
原告訴稱,温泉小鎮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且存在未配備救生員等多處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形;幼兒園作為活動組織者嚴重不負責任,致悲劇發生。據此,向上述兩被告索賠170餘萬元。涉事保險公司系幼兒園投保公司,原告請求判令保險公司直接對原告進行賠償。
今年6月12日,承辦法官對事發泳池進行勘驗。法院供圖
被告温泉小鎮認為梅女士死因存在諸多疑問,庭審前家屬兩次拒絕屍檢,不排除梅女士自身患有疾病的可能性。而被告幼兒園負責人表示,其不是適格被告,且“死者身高在1.5米以上且擅長游泳,池深只有1.3米,身體健康的人不會溺亡,除非梅女士突發心臟病或癲癇等疾病”。
對於泳池的安全配備問題,被告強調,原告指控所稱的國家各項強制標準僅適用於室內標準游泳池,“我們那不叫游泳池,(是)戲水池,是水上游樂設施。”
今日中午,該案庭審結束,未當庭宣判,雙方同意進行調解。
央廣網北京7月7日消息(南京台記者杜尚霏)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峯》報道,近日,南京江寧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民事糾紛案件,一名滴滴代駕司機在凌晨代駕時,車輛衝入路邊的池塘內,導致司機死亡。事後,死者家屬將滴滴公司告上法庭,沒想到,這一告竟然牽扯出四名被告。
去年11月26日,凌晨1點多,46歲的滴滴代駕司機王某接到一張訂單,按要求駕駛車主的保時捷轎車到江寧區。當他駕車沿着竹山路行駛至吉印大道一條斷頭路的路口時,因操作不慎,車輛壓上路牙發生側滑,直接衝入路邊一個池塘內。
當時車上除了王某還有兩名乘客,事故發生後,乘客從車窗爬出車外倉皇逃生,而王某則沒能逃出來,不幸身亡。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王某在這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王某的家人認為,王某是在擔任滴滴代駕的過程中出事,因此滴滴公司理應承擔一定責任。隨後王某的母親、妻子、女兒向法院提起訴訟,向被告滴滴出行公司,索賠各項損失90多萬元。原告方委託代理人表示,“本案的死者在被告處,即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註冊成為了嘀嘀代駕的駕駛員,接受被告的管理、培訓、統一着裝、佩戴了工作證,工資由被告結算發放,雙方之間形成了僱傭關係。”
今年3月29日,該案在江寧法院經濟開發區法庭第一次開庭時,被告滴滴公司指出,原告告錯了人。被告表示,滴滴代駕業務並非滴滴公司運行,而是一家名為“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負責的。滴滴公司委託代理人指出,“因為滴滴代駕的運營主體並非滴滴出行公司,在手機市場上,以滴滴冠名的軟件有滴滴專(車)快(車)、滴滴出租、滴滴代駕,司機一旦接受了該訂單,司機和客户之間的代駕服務的交易就形成,因此滴滴代駕平台所起的作用,是撮合雙方的交易,屬於居間方。”
隨後杭州快智公司被追加為被告。然而,杭州快智公司同樣否認和死者的僱傭關係,快智公司稱,自己只是平台提供者,與勞動者之間沒有任何關係,王某的“老闆”,應該是一家名叫“江蘇邦芒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的單位。
邦芒公司則表示,公司因故與快智公司的合作終止,代駕業務端口被快智公司關閉,但他們查閲了所有線下籤約資料後並沒有發現王某的名字。
王某的家人説,事發後,王某手機上的客户端入口也被關閉,家人無法通過手機瞭解到他的代駕記錄情況,家人反覆翻閲手機,終於根據支付寶交易記錄找到了一家名為“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的單位。
最終,王某的家人將涉案的四家公司都列為被告,案件進入第三次開庭。
在第三次開庭現場,首次參加庭審的浙江外企德科公司代理人,非常痛快地當庭認可了與王某的勞務關係,並稱“帶了調解方案”來,希望與王某家人達成和解:“我們認可本案原告同我們公司存在勞務關係。”
雖然德科公司承認了與王某的勞務關係,但並沒能提供任何與王某簽約的證據。對家屬而言,這個公司彷彿“從天而降”,不過,由於德科公司願意在王某死亡事件中承擔七成責任,並提出了總計60.5萬元的賠償方案,家屬經考慮後與德科公司達成調解協議,不再追究其他問題。
該案的承辦法官提醒,雖然案件經調解結案,但提供勞務者網絡化簽約後,實際僱主究竟是誰依然未知,“本案最大的特點是原告方通過網絡簽約,通過平台提供代駕服務,但在事情發生之後,平台公司又拋出很多家勞務外包公司以及平台運行項目公司,説他們是實際的承擔者,所以本案連續出現了四個被告,其中有三個被告,是原告以及死者他們在提供代駕服務的時候根本不知道這三家的存在。”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x大太子x”:駕駛員操作失誤造成交通事故,這跟公司有什麼關係?滴滴又沒讓駕駛員違章,危險操作。不明白。
網友“翀讀衝不讀中”:我想知道死者家屬要不要賠乘客的損失?
網友“張I凡”:什麼理?負全責還要別人賠償,亂了人間基本道理。
網友“老吳160514786”:都是皮包公司,一台電腦一套軟件而已!
網友“小胖0088”:保時捷誰來賠呢,客户損失誰來賠呢?
網友“芣苡爸爸”:這應定性為詐騙
網友“手機用户58117329691”:永遠搞不清不楚"中華大法"
網友“走遍69433726”:都是皮包公司
網友“得得51”:有水軍啊!而且都沒説重點啊!某滴完全就是鑽法律空子,撇清自己與死者及車主的關係!所有開某滴的朋友們,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你們只是某滴的工具,一旦沒用了,隨時能拋棄的!當你們做出值得社會認可的事情的時候,某滴又會跳出來,承認你們是某滴培養的員工了!這些事,網上都可查證!
網友“zyuguo”:詐騙難道把自己命搭上?
(2017-07-07)
房山法院供圖
新京報快訊去年6月,梅女士在陪孩子參加幼兒園活動時,在河北保定一温泉小鎮不幸溺亡。因認為温泉小鎮及幼兒園在管理上存在失職,梅女士的家屬將兩方起訴至法院,索賠170餘萬元。
昨日上午,北京市房山法院法官與雙方部分當事人和代理人一同前往事發地進行現場勘驗, 對温泉小鎮的資質及梅女士溺亡的水池進行查驗。
親子游玩釀慘劇35歲母親溺亡
家屬起訴稱, 2016年6月的一天,梅女士陪同孩子參加由北京房山某幼兒園組織的到保定市某温泉小鎮旅遊活動時溺亡,梅女士生前身體健康,且擅長游泳,可排除自身原因溺亡的可能。
梅女士家屬認為,温泉小鎮未盡到管護義務,且存在未配備水上救生員等多處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問題,存在嚴重的管理問題;幼兒園作為活動的組織者嚴重不負責任,才導致慘劇的發生。故梅女士家屬向房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温泉小鎮及幼兒園賠償受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各項損失170餘萬元。
據瞭解,因幼兒園未在教委註冊登記,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原告撤回對幼兒園的起訴,追加幼兒園負責人作為被告。
死因存疑法官前往現場勘查
案件審理中,温泉小鎮提出事發泳池為兒童戲水區,水深只有80釐米,對梅女士死因存疑。為了瞭解事發現場的具體情況,承辦法官趙洪波於昨日前往河北保定,對本案進行現場勘驗。
昨日上午10點10分,原告代理律師,被告之一温泉小鎮負責人及代理律師已到達勘驗現場。在對温泉小鎮的資質、設施進行審查和拍照取證後,温泉小鎮的工作人員手拿捲尺跳入事發泳池,實地測量泳池的準確深度。
經勘驗,泳池約為長方形,南北分為兒童區和成人區。成人區水深1.3米,水池為平底,東西長約45米,南北長約30米。泳池四周各有一個救生觀察台。梅女士出事地點位於泳池成人區的東南角,經工作人員在水中實地測量,水深1.3米。最近的救生觀察台距出事地點約為10米。
對勘驗內容拍照留存後,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簽署勘驗筆錄。據悉,此案將擇期開庭審理。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三也77299021”:1.3米順水深淹死成人,且會游泳,不可理解。
網友“天空藍BJ”:短文中沒説梅女士的身高是多少?存疑!
網友“文翰博傑”:游泳池淹死就告,那你要是吃飯嘢死是不是告農民。
網友“東泠那高山”:現在出了事就賴別人
網友“聽雨142661545”:1.3米。自身會游泳。死因要好好查查。好好解剖吧
網友“春風xx666”:堅決不賠!頂起來
網友“路途143414564”:不應該賠,我們不要總是培養無賴。
網友“雨中漫步139331548”:1.3米深,會游泳的死了,不會游泳的沒事。
網友“阿彌陀佛一小朋”:懷疑家長的身高距離。又一個因個人問題出事狀告別人!北京野生動物園名門規定進園區不可以下車,一家人自己原因下車被老虎叼走,又去狀告公園!這種事越來越多,沒有道德底線!應出台相關法律劃清責任事故,避免蒙冤更多
網友“輕舞飛揚76707202”:這麼水淺,怎麼這這樣呢
(2017-06-14)
本報記者趙晨民
經營夜宵燒烤攤的20歲小夥阿明,跟相鄰幾位攤主聚餐飲酒後下河游泳,雖經同伴相勸仍一意孤行,後因酒後體力不支不幸溺水身亡。阿明父母一紙訴狀將當晚聚餐的三位同伴均告上法庭,要求進行賠償。崑山法院審理後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近日,經蘇州中院法官進行調解,女友小英、同飲者小友給予了逝者家屬15000元的補償金。
酒後下水游泳結果溺亡
本案中,阿明、小光、小朋、小友四人在崑山開發區某公司宿舍南邊擺攤做夜宵生意,小英跟阿明系男女朋友關係。去年7月20日凌晨,幾個小夥按照慣例,生意冷清時便自發相約在小友的夜宵攤上飲酒聚餐。凌晨三四時許,酒過三巡之後,喝至酣處的阿明便提議眾人下河游泳,小光和小友均予以拒絕,女友小英對阿明進行口頭勸阻無效,阿明執意脱了衣服,撲通”“一聲便跳進河裏往對面游去。遊至對岸時,阿明折返往回遊了一段距離卻因體力不支又返回對岸歇息。小英、小光、小友見狀便建議阿明不必再遊,在原地休息後直接從對岸上來。隨後,小朋亦脱衣跳下水往阿明處游去,還未至河中央,小朋就因腿腳抽筋開始撲騰,阿明、小友見狀不妙,兩人分別從兩岸遊向小朋進行營救。不幸的是,在救助過程中,阿明與小朋一同溺水,小友在水中摸到阿明將其送至岸邊,小友、小英等人當場對阿明進行急救無果。小朋則沉入水中,後被報警求助後趕來的消防隊打撈上岸時,因溺水時間過長,已無任何生命體徵。
死者家屬索賠被駁回
阿明的父母痛失愛子,悲傷之餘便將事發當晚一同聚餐的幾位年輕人都告上了法庭,要求眾位被告按照30%的比例賠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事故及喪事的交通費等共計25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本案中的三名被告在阿明下水之前對其進行了勸阻,下水之後提醒其上岸,並且在其溺水時進行了積極的施救,已經盡到了一般注意及救助義務。阿明的父母認為三被告在阿明大量飲酒後未強制制止其下水存在一定過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阿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喝酒後下水游泳的危險,其忽視自身安全,不聽勸阻執意下水並最終導致溺亡,應自行承擔相應後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判決駁回了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阿明父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蘇州中院。二審庭審中,中院法官從情、理、法角度耐心做雙方的思想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小英自願給付阿明父母補償金10000元,小友則給付補償金5000元。
法官提醒
酒友還需互相提醒
近年來,因醉酒死亡而引發家屬狀告同飲者的法律糾紛頻頻發生。本案中,死者阿明系成年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對自身過度喝酒狀況下游泳導致溺水身亡這一危險結果有合理性預見。而共同飲酒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違反了侵權法中的救助義務,這項救助義務包括了危險發生之前同飲者是否能夠及時進行提醒勸告、當危險發生時是否做到了實質性救助,如同飲者積極履行了上述救助義務,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對傷亡結果無過錯即可避免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外出游泳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飲酒後人的頭腦昏沉、意識不清,肢體協調能力較差,因此發生游泳意外的概率相應增高。在此法官呼籲:尊重生命,酒後切記不要游泳,一旦釀成悲劇將給家人帶來難以消弭的痛苦。
(本文感謝崑山法院少年庭林雅芳支持)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哥很單純蘇州地區貸款”:你妹的,小朋溺水,阿明的父母要怎麼賠償?小編要下崗了
網友“戒藝心”:到處都是訛錢的
網友“咬着水晶的魚”:是啊什麼新聞,看的一頭霧水陳明執意下河游泳,後小朋下水明明寫着小友把再次下水的陳明救起小鵬溺死,怎麼陳明的家人去告死者陪嘗啊!
網友“名字都佔用”:你能怪誰? 好意思
網友“好風長吟71825188”:到底是小朋還是阿明溺水?
網友“手機用户6670049945”:錢情分離
(2017-04-13)
三名少年一起在河邊戲水,其中一名少年不幸溺水,另外兩名少年驚慌失措逃離現場。溺亡少年易某的父母將另兩名少年的監護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索賠60多萬元。日前,此案開庭審理。
去年6月17日中午,在湖北省孝感市澴河河邊,三個14歲上下的少年易某、劉某和李某在戲水打鬧。由於汛期未至,此時的澴河河中心浮起了許多綠島,河水看起來也非常平靜。看似淺而平緩的河面讓三個少年放鬆了警惕,三人慢慢走向河中心。突然,其中一名少年易某腳下一滑,掉到了深水中,不熟水性的他在水裏拼命呼救,而另兩名少年劉某和李某由於同樣不識水性,一時間驚慌失措,繼而逃離現場。
兩天之後,易某的遺體被打撈上岸。易某的父母悲痛欲絕,不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另外兩名少年李某、劉某的法定監護人賠償喪葬費等損失共計62萬餘元。
庭審中,警方提供的證據及筆錄顯示,在易某溺水後,同行的李某和劉某因為害怕,驚慌之下離開了現場,在此後的兩天時間裏,他們也一直在刻意隱瞞易某溺水的實情,直到警方介入後,真相才浮出水面。因此,原告代理人認為,對於易某的死亡,李某和劉某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李某和劉某均未成年,其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代理人則認為,易某是此次游泳的提議人,劉某和李某隻是被動參與,而且,事發時兩名被告人也盡力實施了救助,只是因為能力有限,未能施救成功。被告代理人還提出,易某父母作為易某的監護人,在事發一天後才開始尋找孩子,未盡到法律規定的監護義務,應承擔本案中的主要過錯。被告代理人據此認為,本案中,劉某和李某沒有對易某構成侵權行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因案情複雜,此案未當庭宣判。(記者方歷嬌)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新智”:為什麼有人落水,他的少年同伴往往不説或隱藏??難道是教育出了什麼問題嗎?希望得到教育界,心理學家,社會學家,青少年教育專家的一些答覆。
網友“捊洿迣”:我個人認為,劉某李某二人錯是有錯,應當發起求救措施或者求救信息。但是二人見死不救只能説是道德問題了,並不是有承擔死者的責任,構不成傷害罪,所以死者家屬的要求賠償是沒有根據的。雖然親人的離去對家長的心裏造成無比的傷痛但是事已至此還得理性的活下去了。找賠償也只是希望心裏上有點安慰補償罷了。但事實就是事實。
網友“我是one魂淡”:那兩個少年傻子嗎?就算自己不會救,不會喊人嗎?
網友“手機用户55250022063”:不論是同情死者家人,還是沒有盡到叫人救人的責任,劉某李某監護人都有連帶責任。
網友“孝感貓貓哥哥”:沒有義氣的二逼少年,同伴遇難還隱瞞真相,報上名來,
網友“曾經來過70493512”:沒有結論的文章不要發
網友“手機用户3502845464”:三四歲的小孩看動畫片都學會、救命啊救救我、且不説有沒有手機、另外倆個十四歲的少年、難道不會喊救命?都是啞巴少年??我只是就事論事、個人見解、望諒!!
網友“時光逼着人堅強141430073”:三個同行放學,其中一個被車闖死車跑了!難道怪其他兩個嗎!
網友“清清山泉60968456”:易某死亡又不是兩個孩子弄死的,兩個孩子説不説易某也活不了,憑什麼要賠償67萬。
網友“手機用户55332686439”:這麼簡單的事還説案情複雜,是等吃原告再吃被告擺了
(201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