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萬被盜刷後,做這幾步銀行就會全額賠。銀行卡被盜刷,並不罕見。在類似的案子中,儲户很難獲得全額賠償,甚至敗訴的情況很多。但是最近廣東則發生了一起少有的案例,一儲户的66萬被盜刷,法院一審不僅判決銀行進行全額賠償,其還需要賠儲户足額的維權律師費。奧秘便在儲户保存證據的步驟裏,且看他是怎麼做的?…[詳細]
要點速讀1去ATM機、銀行網點等獲得書面憑證是非常關鍵又容易被忽略的一步。2本案例的一大啓示是,儘可能地把證據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儲户做對了這三步緊急措施,及時、有效地保全了證據——
根據周先生的律師,在收到鉅額存款不翼而飛的短信之後,他做了以下的步驟——
這三步及其所保留的證據被認為是周先生獲得訴訟勝利的關鍵。為什麼這麼説呢?因為它證明了卡被周先生妥善保存着,同一時間不可能出現在別的地方。
原來,銀行卡被盜刷一般都是作案人克隆了一張偽卡,並且掌握了受害人的密碼。盜刷一般都是在異地進行。儘管銀行對儲户有保證存款安全的義務,但是銀行往往可以辯稱是儲户沒有妥善地保管好自己的卡號和密碼。而“馬上到最近的ATM機”並且保留好憑證很必要,這樣便能證明盜刷發生時,用户保管着卡,和盜刷發生地不在同一個地方,畢竟不可能瞬間轉移。
去ATM機或銀行網點等獲得憑證是非常關鍵又容易被忽略的一步
一般來講,人們發現銀行卡被盜刷之後,會做出掛失和報警的反應,但是甚少會去ATM機等進行保留憑據的操作,也往往因此吃虧。比如説,今年7月廣西媒體報道了這樣一起案件——市民李女士的銀行卡未曾離身,卻在去年10月、11月多次被人取走卡內錢款,法院判決銀行負一半的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李女士稱其銀行卡於2015年10月22日發生的4筆取款及手續費不是她本人所為,是他人盜取。但李不能證明這一時間其銀行卡賬號中的存款發生變化時,銀行卡在原告身上,無法證實這4筆存款在澳門被支取,不是其本人或委託他人持卡發生。”由此可見,保全證據來證明真實的銀行卡被妥善保管着是極其重要的。有人可能會認為,在這裏應該出現舉證責任倒置,即由強勢的銀行來舉證表示自己已經盡到了妥善保管的義務,並無責任。這是良好的願望,不過目前的現實是,大部分時候還是需要“誰主張誰舉證”。
去ATM機查詢並獲得書面憑證非常關鍵
這並不複雜的一步早就被專業媒體報道過,並非新鮮事,然而用的人並不多
事實上,去ATM機等保留證據並非新鮮事,也不需要多高深的法律知識,因為法律專業媒體早就刊登過類似的提醒。人民法院報2012年的一篇名為《銀行卡被盜刷後的民事責任承擔》的報道是這麼説的:“儲户在收到短信、得知信用卡被盜刷時,應第一時間收存好證據,最好到就近的營業點查詢一下卡片的餘額並索取憑條,證明卡在自己身上證明自己不在銀行卡被盜刷地。”而中國法院網2015年刊登的《銀行卡被盜刷未及時留存相關證據難獲支持》一文則直截了當地解釋了為何去ATM機、銀行網點等獲取憑證是最有效的辦法——“司法實踐中,有的持卡人請親戚朋友出庭陳述整個見證過程,但是,因證人與持卡人存在利害關係且缺少辨別所見卡片真偽的專業能力,故此類證言證明力較低,難以作為認定偽卡交易的證據。正確的做法是,第一時間到附近的銀行櫃枱、ATM機或POS機進行刷卡交易。”
這一招的確早就存在,並且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法律專業媒體上提醒過,但是用起來的人並不多。只能説,周先生確實是個有心之人。
國人保全證據的意識並不強,在糾紛很多的年代,這一短板需要補足
一些法院系統的微信公號也轉載了周先生的報道,表示出對其良好的證據保全意識的嘉許。不過,恐怕多數人沒有周先生這麼強烈的證據意識,而這正是國人所欠缺的。舉兩個例子。
其一是家暴案件。根據北京青年報今年的報道,從2014年至今年婦女節,北京二中院審結的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受到家庭暴力的案件共有80起,但法院最終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卻僅有5起。因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大多難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所以法院建議當事人們要提高證據意識。比如説,一位女士提供了就診證明等表示自己被丈夫打傷。但是由於被打時並未報警或者求助外力,因此難以證明傷害和家暴之間的關係。
其二是民間借貸案件。論文《民間借貸、虛假訴訟與當事人的證據意識》提及,浙江民間借貸糾紛高發的原因有宏觀經濟形勢等三個,然而根本原因可以歸結為證據意識的缺失。證據意識缺失在民間借貸訴訟中最為直接的表現是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履行不能。
國人的證據意識差可以從歷史、文化、法律沿革等多方面找到原因,比如重視人情而輕契約,再比如,在司法中重實體輕程序等等。總之,不管哪種原因,證據意識都有待加強。
本案例的一大啓示是,儘可能地把證據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
之所以能夠證明周先生本人和卡不在盜刷的地方,主要靠的是ATM的回執,這是書面證據,比親戚朋友的出庭陳述要好用得多。通過這個事例,不僅僅能夠讓我們在銀行卡被盜刷的恐慌中學會正確的保護自己的招數,更是可以舉一反三,認識到保存書面證據的好處和威力。前述論文《民間借貸、虛假訴訟與當事人的證據意識》也特別建議了這一點,在經濟交往中,增強收集和保留證據的意識,儘量將已經發生的事實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比如説借錢的時候,可以訂立好合同,而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借條那麼簡單。當然,一些人連借條都不打。再比如,在打錢的時候,儘可能通過銀行轉賬而非當麪點錢。
詳細的借款合同是很好的書面證據
總之,任何糾紛或者麻煩,都可以想想是否有書面證據可以保存下來證明,這樣能夠更好地在糾紛中保護自己的權益,而非哀嘆或者抓瞎。
銀行卡被盜刷的案例層出不窮,但是能夠清醒又機智地保留證據的周先生為大家提高證據意識上了非常良好的一課。法律學者何家弘認為,所謂證據意識,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和交往中對證據作用和價值的一種覺醒和知曉的心理狀態,是人們在面對糾紛或處理爭議時重視證據並自覺運用證據的心理覺悟。這樣的覺悟,在現代社會多多益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