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同性婚姻專法 引發全民熱議

  台灣同性婚姻專法,引發全民熱議,台媒曝光3個來自台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的同性婚姻專法版本,其中有多處規定與適用於異性婚姻的民法不同。專法條文中出現“同性雙方必須以書面約定一人為夫、一人為妻,才算合法的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的規定,同時在收養制度上也不允許同性雙方“共同收養”孩子。

台灣同性婚姻專法 引發全民熱議

  這3個專法版本包括一部委託台灣清華大學學者研究的《同性伴侶法草案》、一部“法務部”自行提出的《同性伴侶法草案》和一部《同性婚姻法草案》,這三個版本催生背景皆基於民間正反意見分歧,適宜以“專法”漸進式立法,但“法務部”強調上述專法內容皆僅供“立委”立法參考,最後不一定正式提出。


  在曝光的3個專法版本中,有多處規定皆與適用於異性婚姻的民法明顯不同,其中“法務部”的自行提出供立委參考的《同性伴侶法草案》和《同性婚姻法草案》,甚至將同性伴侶定義為傳統婚姻的“夫妻”,並在條文中規定“同性雙方必須以書面約定一人為夫、一人為妻,才算合法的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

台灣同性婚姻專法 引發全民熱議

  此外,在收養制度上僅允許“繼親收養”,即同性伴侶或配偶只可以用“繼父或繼母”身份,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但兩人無法“共同收養”其他孩子。

  婚姻平權大平台的總召集人呂欣潔表示,無論哪一個專法版本,都明顯跟異性配偶適用的規定不同,所謂的保障也有差別,就是一個歧視性的法案,“所有的同運團體都完全不能接受!”其中還必須規定誰是夫、誰是妻,更顯得法務部連最基本的性別平等概念也沒有。


  在委託台灣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林昀嫺等人研究的《同性伴侶法草案》中,相較於現行《民法》中男女最低應各為18歲和16歲,締結伴侶的年齡規定應“滿20歲以上”,收養權利上,則準用《民法》,賦予同性伴侶共同收養或收養他方子女的權利;同時增訂“反歧視”條款,規定法院在受理同性伴侶之收養申請時,“不得以收養人之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台灣同性婚姻專法 引發全民熱議

  另外,有關財產製、相互繼承遺產,也多準用《民法》的規定,終止雙方關係部分,也比照《民法》的協議離婚,得經“雙方合意”終止。

  成立“伴侶盟”推動婚姻平權的律師許秀雯表示,這證明了所謂專法確實“掛一漏萬、修法成本比民法還高、而且不平等”。同性伴侶只允許擁有少數相當於配偶的權利,但在更多草案以外未提及的領域,例如租税、訴訟法、勞動及社會福利,再加上外籍同性伴侶的居留、歸化等,這些數百項的權利上,同性伴侶將因為不等同“配偶”身份,而需要一一修法,就會使得專法的修法成本比現行民法版本更高。

  但她也樂見專法內容的出爐,“有一個具體的專法版本來對照與辯論,大家討論問題可以聚焦,什麼是歧視,什麼才是平等,也才可以真正地被檢驗。”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482 字。

轉載請註明: 台灣同性婚姻專法 引發全民熱議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