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先生的車輛在三包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到經銷商處對車輛進行索賠維修時發現原購車經銷商已經終止與汽車生產廠家的合作,不再開展汽車銷售和維修業務。
呂先生疑惑自己車輛的三包責任應該找誰承擔?
司法所工作人員進行了詳細的解答,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四條規定:“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和質量義務。”
第十二條第六款規定:“明示由生產者約定的修理者名稱、地址和聯繫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但不得限制消費者在上述修理網點中自主選擇修理者。”
根據相關要求,呂先生可以到任何一家生產者約定的修理者處對車輛進行維修,如出現無法聯繫修理者的情況,可聯繫汽車生產廠家協調安排車輛維修索賠事宜。
來源:長辛店街道司法所
【來源:豐台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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