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漢一女子乘坐地鐵上車時,右腳踏入站台與列車之間的縫隙處,導致腳部受傷,楊女士將地鐵集團公司和地鐵運營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7萬餘元。
具體案情和法院判決請往下看↓
女子擠地鐵致十級傷殘
2019年6月6日,52歲的楊女士乘坐武漢地鐵2號線至螃蟹岬地鐵站,換乘地鐵7號線。當時人流量較大,楊女士上車時右腳踏入站台與列車之間縫隙處,導致右腳受傷。
楊女士感覺身體不適後,找地鐵工作人員呼救。隨即,地鐵工作人員對楊女士開展急救措施,提供了急救箱和輪椅,並送楊女士就醫。
經診斷,楊女士為右脛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外踝皮膚裂傷,在醫院住院治療了43天。後經鑑定,楊女士的傷殘等級為十級。
楊女士認為地鐵集團公司和地鐵運營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責任,2019年10月,將兩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7萬餘元。
資料圖。來源:大楚網
法院:地鐵無需擔責
今年1月,此案在武昌區法院開庭。經審理,法院認為,地鐵集團公司非本案適格被告,依法不承擔責任。
螃蟹岬地鐵站為曲線站台,其站台邊緣與靜止車輛車門處的間隙110mm符合國家標準。
地鐵運營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在地鐵站張貼“小心夾手、小心站台間隙”等安全警示標語、並進行廣播提醒、站台設備設施不存在缺陷,在楊女士受傷後及時給予救助、並協助送醫,已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楊女士只要稍加註意即可避免本次事故的發生,意外的發生是由於楊女士自身原因導致的,地鐵運營公司對此無過錯,無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今年4月,法院作出判決,駁回楊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楊女士並未上訴。
誤了航班告地鐵公司據瞭解,這也不是武漢地鐵運營公司第一次背鍋了
一家五口乘地鐵趕飛機,遭遇了地鐵通信故障,多坐一站後又返回耽誤了時間,錯過航班造成損失。事後,當事人童女士將湖北武漢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改簽費及其他損失共計千餘元。去年3月1日,礄口區法院一審宣判,認為被告不構成違約,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主審法官介紹,乘客誤機後告航空公司索賠的案例較多,但告地鐵延誤行程的,該案是全國第一例。
延伸閲讀
坐地鐵這7類行為不得有
如今,地鐵四通八達、方便快捷,是我們最重要的出行方式之一,在乘坐地鐵時也有很多方面,需要乘客們注意。4月1日起,《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施行,辦法明確影響運營秩序的7類約束性行為↓↓↓
普法君向您約稿!
【來源:浙江普法】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