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CCTV今日説法
平日裏親如一家
出了事對薄公堂
一切因樂於助人而起
全職媽媽表示:我好委屈!
山東濟南一位全職媽媽,兩年半來幫熟人接送孩子。在一次接送的過程中,孩子突發意外受傷,她需不需要擔責任?
接送途中,孩子意外受傷
“只要杜女士通知我,我接孩子時,就一塊接上佳佳(化名),這一接就是兩年半,並且是無償的。”張女士介紹道。
判決書顯示,家住山東濟南的張女士和杜女士是熟人和朋友關係,兩家的孩子同在一所幼兒園上學,張女士一直在家專職照顧孩子,時間充裕。而杜女士和丈夫都在中學上班,經常無法按時接送孩子,所以,杜女士經常讓張女士接孩子時,一塊幫忙接上自家孩子佳佳(化名),並且佳佳經常和張女士家的孩子在一起玩,有時也在張女士家吃飯。
2019年6月19日下午16:00,張女士在幼兒園接孩子後,佳佳要和張女士的孩子一塊玩,不回家。但佳佳家長還要回單位上班,和往常一樣,佳佳父母把佳佳留給張女士後就去上班了。
當天傍晚,張女士騎電動車送佳佳回家,將佳佳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將自己的孩子放在腳踏板上,一路都很十分小心,但是,沒想到意外還是發生了,當電動車行駛到山東省濟南市濟陽區經三路與緯一路路口時,佳佳突然從電動車後座上掉下來,張女士立即停車,並第一時間通知了佳佳父母。第二天,佳佳被送到山東省濟南市兒童醫院接受治療,入院診斷為皮膚挫傷(左手環指、小指),住院6天,經醫保報銷後共支出醫療費7757.04元。事後,張女士去看望時留下2000塊錢。
一審判決:
騎車帶倆孩子違規賠償5000多元
事情發生後,杜女士將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張女士賠償佳佳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6657元。山東省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中,事故發生在山東省濟南市濟陽區市區道路,張某某騎電動車載其孩子和佳佳兩名未滿十二週歲兒童出行,明顯違反了上述關於非機動車載人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牛某奇、杜某倩作為佳佳的監護人,明知張某某駕駛非機動車載佳佳出行可能存在風險,仍將佳佳交付張某某,其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張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佳佳醫療費5429.93元、護理費420元、交通費140元,扣除被告張某某已支付的2000元,以上共計3989.93元。一審之後,張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改判:
朋友間互助值得肯定,無需擔責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幫工,是指無償為他人提供勞務,幫工人與被幫工人之間往往具有特殊的社會關係,通常發生在親朋好友、同事、鄰居之間,具有臨時性的特點,也可以理解為通常所説的助人為樂。張女士幫佳佳父母照顧女兒佳佳,雙方未約定報酬,成立無償幫工關係。張女士在從事幫忙照顧佳佳活動中致佳佳受傷,佳佳父母作為被幫工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在山東省濟南市濟陽區市區道路,張女士騎電動車載其孩子和佳佳兩名未滿十二週歲兒童出行,違反了關於非機動車載人的規定。但是佳佳父母作為佳佳的監護人,明知張女士駕駛非機動車安裝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載一名兒童,對於可能存在的風險應當預料到,而仍將佳佳交給張女士待孩子玩耍結束後送佳佳回家。且張女士作為幫工人將佳佳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將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隱患的腳踏板上,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義務,佳佳父母作為佳佳的監護人存在過錯,更何況系被幫工人,相應的責任應由佳佳父母承擔。佳佳父母也認可本次傷害屬意外,並無證據證實系張女士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為。故佳佳父母作為佳佳的監護人要求張女士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張女士這種鄰里朋友之間善意行為,互幫互助、團結友善的良好道德風尚是值得肯定的。佳佳受傷,雙方都很心疼,佳佳父母應正確對待本次事故,不應遷怒於張女士。
文章來源:公眾號@浙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