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從小額貸款公司借了40萬元
沒想到自此落入以貸還貸陷阱
債務漲到130餘萬元
連抵押的房產也被對方悄悄賣掉
……
與他有相似經歷的還有345人
有借款合同、有銀行資金流水,甚至還有房產委託公證,看似正常的民間借貸,實則是以侵吞他人財產為目的。12月3日,由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以範某斌為首的17人套路貸涉惡案件,十堰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範某斌等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庭審現場
此前,一審法院經審理,對首犯範某斌以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詐勒索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6萬元。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八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被告人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
一次借貸惹的禍
圖片來源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2014年,王先生看中了一個白酒投資項目,只需投入40萬元就可獲得不錯收益,可當時他手頭緊,銀行也貸不了款。恰在此時,王先生經人介紹找到範某斌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快速放貸、手續簡單”的宣傳語讓王先生很心動。範某斌介紹説,審核完資產就可以簽訂借款合同,辦理房產委託公證手續,並將房產抵押登記,隔天就能收到40萬元借款。
期望通過心儀項目翻盤的王先生雖心有不安,但想着很快就能回本,便決定放手一搏,卻未料落入範某斌等人設下的“套路貸”。
完成相關手續後的第二天早上,王先生收到範某斌放出的第一筆款20萬元,在上交4萬元手續費後,剩下的20萬元也如約順利到賬,就這樣王先生解了燃眉之急。之後的數月,王先生按時還息,範某斌笑臉相迎,雙方合作似乎進入“蜜月期”。
可王先生投資的項目遲遲不見收益,還款25萬元後,他無法繼續償還本金和支付高額利息,範某斌自此也變了臉。
深陷以貸還貸陷阱
圖片來源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2015年至2016年底,範某斌多次讓人採取言語威脅、跟蹤貼靠、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手段到王先生家中催款,導致王先生親友反目,有家不能回。
後範某斌又逼迫王先生向其介紹的“老闆”(實為範某斌公司內部人員)借新貸還舊貸。走投無路的王先生只好聽從,與新“老闆”簽訂借款合同,並在銀行製造借款又還款的資金走賬流水。就這樣範某斌未出分文,王先生的債務就翻至60萬元。
這樣的轉單平賬程序,王先生先後經歷了三次,他完全陷入了以貸還貸的怪圈,債務也被惡意壘高至130餘萬元。此時,還清借款對王先生來説已不可能。
2017年8月,利用王先生先前辦理的房產委託公證手續,範某斌在王先生不在場、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以58萬元出售給他人。王先生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因房產已轉移出售給他人,返還不能,無奈之下,王先生向警方報案。
小公司裏藏着大“套路”
圖片來源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事實上,遭遇範某斌等人“套路貸”黑手的,不止王先生一人。2008年,範某斌開始經營小額貸款生意,成立湖北某投資有限公司,其公司經營一直不温不火。
2014年10月,範某斌為拓展新業務,建立並上線運營網絡借貸平台,以明顯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為誘佴(月息1%至1.5%),吸引社會公眾到該公司投資,再以月息1.2%至5%的標準向社會公眾非法高利放貸,從中收取高額的服務費和保證金。
同時,為加強對放貸資金的管理,範某斌招收社會人員成立信貸部和貸後催收部,逐漸形成以放款快、手續少為誘餌,吸引急需用錢的借款人借款,經審核後將“借款”金額扣除高額手續費、保證金後發放給借款人。之後通過轉移債務、製造資金走賬流水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藉助訴訟、公證及軟硬兼施索債,擅自過户或出售借款人房產,以達到非法佔有目的的放貸套路。
截至案發,該犯罪集團累計非法吸收217名投資人資金共計1.13億餘元,向346名借款人高利放貸8700餘萬元。
17名犯罪人員落入法網
從2019年8月開始,公安機關先後將範某斌等人抓獲,並以“套路貸”涉惡案件予以立案偵查。該案也成為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十堰市首例“套路貸”涉惡案件。
辦案組正在審查案卷
2020年2月,公安機關將此案移送張灣區檢察院審查起訴,411本卷宗,壘起來有6米多高。受理此案後,該院成立以檢察長黃德勝為主辦檢察官的辦案組。在分析200多本銀行流水、審查60餘起犯罪事實後,辦案組完整還原“套路貸”全過程,並不斷夯實相關證據,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構築起紮實的證據鏈條,最終17名犯罪嫌疑人在公檢兩家的努力下全部落網。
同時,辦案組積極配合、引導公安機關追贓挽損,凍結公司股權2810萬元、涉案賬户餘額170餘萬元,查封涉案房產206套、倉儲用房1間、車位2個,扣押汽車4輛,並隨案移送至法院。
2020年9月22日,張灣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面對確鑿的證據和嚴密的論證,17名被告人最終當庭認罪。29日,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量刑建議和涉案財產處置建議。範某斌等人不服,提出上訴。12月3日,十堰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檢察日報、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檢察院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