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對一名經2次傳票傳喚仍拒不到庭的被執行人採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2018年,於某無證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摩托車碰撞過路行人沈某,致使沈某受傷。沈某訴至海門法院要求於某賠償其經濟損失,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於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賠償沈某14萬元,摩托車轉讓人吳某和丁某負連帶責任。
案件執行過程中,海門法院向於某等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執行傳票、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自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但於某既未履行,也未按時到庭。後執行法官又上門通過其家人向於某送達執行傳票。對於海門法院的2次傳喚,於某均拒不到庭。
幾天前,為了規避法院的執行,於某想趁着夜色舉家悄悄遷往揚州。當晚8點半左右,海門法院執行局收到線索後,將正在搬家的於某逮個正着。海門法院依法作出對於某採取司法拘留15天的決定,以示懲戒。
來源: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