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新業態勞動者權益,司法需及時跟上 | 新京報社論

保障新業態勞動者權益,司法需及時跟上 | 新京報社論

▲靈活就業者。圖/最高法微信公眾號


近年來,隨着互聯網的興起,我國靈活就業人員已達2億人左右,這些勞動者的權益該如何保障?這成為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熱議的話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小榮接受採訪時表示,最高法將會同有關部門針對新業態勞動關係認定難等問題逐步推出法律適用規則,明確司法審判標準。與此同時,還將以設立蘇州勞動法庭為契機,因地制宜適時推進勞動爭議審判專業化建設,從法律層面真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近年來,隨着平台經濟的蓬勃發展,各種靈活就業模式吸納了海量的勞動力就業,為中國經濟提供了強大的活力,也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巨大便利。但與此同時,靈活就業者們的休息權,以及工傷、醫療等一系列正當權益未曾得到及時保障,也成為既定事實。

 

這主要表現在,各種以外包、眾包名義出現的“用工”模式,突破了傳統法律法規的範疇,外賣小哥、網約車司機到底是不是平台的“勞動者”,雙方是否構成勞動關係,成為棘手的司法問題。如果不能認定勞動合同關係,那麼勞動者權益保障也就無從談起。因此,如何在司法層面及時解決這個難題,就成為了緊要之事。

 

要明晰的是,經濟的發展,不能以損害普通勞動者的正當權益為代價。特別是要考慮到平台經濟模式中,一邊是市值動輒上千億的互聯網巨頭,一邊是作為個體的“自由騎手”,雙方在經濟實力、知識儲備、訴訟資源等層面面臨極大的不平等。而且,有的企業還利用專業法律人士提供格式合同搞了不少“小動作”。


在這種情況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問題得到了有關方面的關注。去年7月,人社部、最高法等八部門專門印發《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填補相關規範的空白。其中最大的突破,就是將新就業形態分為“符合確立勞動關係”“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以及“個人依託平台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三種情形。

 

這樣的探索是為了更精準地規制複雜的新型就業關係。其核心還是補齊勞動者權益保障短板,賦予勞動者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職業傷害保障等勞動者該有權利。

 

當務之急在於,要及時儘快建立勞動關係界定規則,解決平台用工“去勞動關係化”的問題,夯實平台應有的僱主責任。因此,若最高法未來會同有關部門針對新業態勞動關係認定難等問題逐步推出法律適用規則,明確司法審判標準,那將有助於儘快從司法和制度層面解決此類問題,並規範此類問題的頻繁發生。

 

此外,因地制宜適時推進勞動爭議審判專業化建設,可以在訴訟層面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這也凸顯出設立蘇州勞動法庭的意義:先行先試,對涉平台用工、靈活用工等新類型案件進行及時總結、歸納,提煉具有前瞻性、指引性的裁判規則,讓勞動法規則更精準,讓勞動保障長出“牙齒”,做到平台和勞動者的“雙保護”。這樣的探索無疑極具現實意義。

 

説到底,新興互聯網經濟終究要讓勞動者回歸“人”的位置,這方面司法政策需及時跟上。


編輯 | 馬小龍

校對 | 付春愔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211 字。

轉載請註明: 保障新業態勞動者權益,司法需及時跟上 | 新京報社論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