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12 月 10 日消息 企查查 App 顯示,上海妝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曾於 4 月 7 日申請註冊的 “oh my god, 買它買它!”聲音商標被駁回,12 月 4 日該商標下發駁回通知。
IT之家獲悉,今年 4 月,李佳琦作為股東之一的上海妝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為 “Oh my god,買它買它!”申請註冊了聲音商標,一個在直播中常用的口頭禪申請註冊商標,曾引發廣泛關注。
新修訂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給出的聲音商標定義,聲音商標,又稱聽覺商標或者音響商標,是指以聲響、樂曲或歌曲以及其組合為要素所構成的,用以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依靠聽覺而感知的聲音類標示。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第六部分聲音商標的審查的相關規定,聲音商標可分為三類:音樂性質聲音商標、非音樂性質聲音商標以及兼有音樂性質與非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對於不同種類的聲音商標,商標局要求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註冊文件有所差異。
律師解讀,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審理及審查指南》等: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第十條禁用條款、第十一條缺乏顯著性的商標不能註冊。
此前對於李佳琦主動申請聲音商標一事,有律師認為:本次商標申請是一個聲音商標,由一個男子聲音“oh my god,買它!買它!”組成,其中,“oh my god”是一個常用英文小句子,小孩子都知道是“我的天”的意思,“買它!買它!”也是常用語,含義也是固定的,申請註冊在第35類上,是不具有一定的顯著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