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案件精神損害認定首次明確客觀標準

新京報快訊(記者 沙雪良)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難度較大,是困擾國家賠償案件精神損害認定的一個問題。將於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解釋》),首次對“致人精神損害”和“造成嚴重後果”等若干情形以列舉的形式規範,明確了客觀標準。

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副主任王振宇介紹,《解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1次會議討論通過,並將於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精神損害賠償是體現憲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一項重要制度。2010年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將精神損害納入賠償範圍,旨在進一步提升公民人身權益的保護水平。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為公民合法權益保護的落地實現提供了必要的配套規則。

“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難度較大,缺乏直觀的客觀標準,需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自由裁量權過大,也不利於司法適用的統一。”王振宇表示,《解釋》在歸納法官綜合考量因素,如精神受損狀況、侵權行為的目的和方式、侵權人員過錯程度等因素之外,還結合國家賠償審判經驗,首次以列舉的形式對“致人精神損害”和“造成嚴重後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規範,以期更好地指導法官准確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王振宇介紹,《解釋》還確定分檔損害後果、責任承擔方式以及撫慰金標準的對應規則,兼顧司法適用的統一和個案的差異與公平。《解釋》首次規定了造成嚴重後果的客觀情形,同時將致人精神損害不同程度的後果(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後果特別嚴重)與責任的承擔方式,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付標準相對應,同時明確了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若干考量因素,既便於保障司法適用的統一,也兼顧了個案的差異與公平。

根據《解釋》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視案件具體情形,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後果特別嚴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編輯 白爽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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