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互毆案件刑事和解的必要及應對
在辦理具有互毆情節的輕傷害案件時,做好雙方的刑事和解工作,是檢察機關在依法履職的同時,依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調對接等制度機制,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真正做到用心用情辦好“小案”,堅持能動檢察的工作表現。
從司法實踐中互毆輕傷害的案件特點來看,筆者認為,開展此類案件的刑事和解工作存在一定的必要性。
第一,此類案件大多為雙方因日常瑣事、突發口角引發行為過激,導致衝突升級,發生互毆行為造成雙方輕傷害的結果,從而使民間糾紛上升為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88條明確了刑事和解的受案範圍,其中對刑罰與犯罪客體作出了雙重規定,並嚴格限制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得適用,其立意就是針對一些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的輕微刑事案件。達成刑事和解正是為此類案件的雙方架起了一座爭取從寬處罰的橋樑,對其量刑或作出不起訴決定將產生重要的影響。
第二,在排除正當防衞的情況下,此類案件區別於普通的故意傷害案件。涉案者並非單一的加害者或者被害者,而是在自己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損害的同時,自身也因對方的傷害行為受到損傷,故案發後雙方都認為自己才是受害者,錯誤地將自己給對方造成損害的行為理解是正當防衞,認為自身並無過錯,因而雙方的敵對、仇視情緒較大。如果在辦案中僅是簡單地對雙方的傷害行為定罪量刑,雖然雙方承擔了相應的刑事責任,但並未實質化解矛盾,反而會因此加重彼此的怨氣,製造新的社會矛盾,案件辦理效果不好。
第三,雙方在整個事件中,不僅因對方的傷害行為使自己受到了損傷,還要承擔刑事處罰的行為結果。涉案者既要先行承擔自身的治療費用,還要面臨對方因治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的民事賠償,對於經濟條件一般的人來説,會產生一定的壓力,可謂人財俱損。雖然能夠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自身損失,但此類案件因雙方均是被害者的身份均可提起訴訟,此舉耗時長、履行難,而進行刑事和解能夠使雙方受損的民事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從一定程度上也減輕了雙方民事賠償的壓力。
為推動此類案件刑事和解工作的有效進行,可結合辦案實務靈活開展工作。
一是創新“四聲四心”工作方法,借鑑檢調對接機制拓寬勸解模式。邀請人民調解員對互毆雙方進行勸解,此為“共情聲”;承辦檢察官結合事實、證據對案件進行充分的釋法説理,此為“釋法聲”;辯護人、值班律師從如何使雙方權益的保障最大化、損失最小化方面進行論述,此為“説理聲”;各自家人通過血脈濃情平復雙方情緒,使其理性面對事件結果,此為“親情聲”。通過藉助多方力量,讓雙方感受到真心、愛心、耐心、同理心。將雙方皆為被害者的和解壁壘轉化為雙方亦是加害者的身份切入,從而達到聲聲入耳、雙方能夠將心比心的良好效果,促使雙方冷靜反思自己的行為,逐漸迴歸理性,真誠認罪悔罪,從而有效化解矛盾。
二是運用過失相抵的賠償計算方式,使協商數額合理化、承擔賠償責任精準化。司法實踐中,互毆案件能否適用過失相抵存在爭議,但筆者持肯定態度,理由在於互毆案件的特點是一方的毆打、還擊行為在給對方造成損害的同時,也促使對方增加還擊、毆打的力度,使雙方矛盾激化,即加重了自身損傷的發生或可能,對於自身的損傷是存在過錯的。在實務中,筆者接觸到因互毆場面混亂,一方全部的傷情並非都是由對方的毆打行為造成的,此時直接適用賠償總額徑行抵銷,讓雙方籠統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是不利於達成和解的。引入過失相抵,可以精準劃分雙方在互毆案件中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以此相抵後最終確定賠償數額,有利於平衡雙方內心。
三是優化辦案文書配置,加強部門溝通協作,形成工作合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式寫入刑事訴訟法後,檢察業務應用系統中逐步更新了認罪認罪從寬制度告知書,由此可見,制發規範性的法律文書是辦案中的一項重要環節。因此,在辦案過程中可以起草並形成刑事和解制度告知書,將其納入辦案文書序列,從而能夠使和解雙方全面系統地瞭解制度內容、所享有的權利義務以及適用刑事和解對案件處理的影響。鑑於雙方顧慮對方因身份的雙重性可能出現意願反覆,在簽署和解協議時,可以依託本院技術部門對簽署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這樣既能確保雙方達成刑事和解是自願、真實有效的,也能消除雙方顧慮,增強協議的約束力,這也是新時代檢察機關“鏡頭下辦案”的能動履職。
此外,檢察機關在開展刑事和解工作的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明確檢察機關的職責定位。在整個刑事和解過程中要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始終保持居中調停,不能偏袒任何一方,更不可以強行干涉任何一方,要確保雙方的和解完全出於自願。第二,確保刑事和解的實質真實。適用刑事和解一是為了給雙方爭取從寬處理的機會,二是為了實質性化解雙方矛盾,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係,因此如果雙方僅是為了“花錢買刑”,既不符合刑事和解需真誠悔罪的適用前提,也有損檢察公信力,因此在適用刑事和解時一定要嚴格審查其意願的真實性。
(作者單位:吉林鐵路運輸檢察院)(周敏)
(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