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修訂出台了《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創新司負責同志就《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題一:《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出台目的是什麼?
答: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實施以來,國家先後發佈了《標準化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在此背景下,《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出台目的主要為三個方面:
一是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提出的新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增強微觀主體活力,發揮企業主觀能動性,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和法治化營商環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通過出台《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貫徹落實有關決策部署,為全面服務企業標準化工作,全面優化企業標準化工作環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適應企業標準化工作管理方式變化的要求。2018年1月1日,修訂後的《標準化法》正式實施,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代替企業標準備案管理制度。通過出台《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規定與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相關的要求,保障制度的落地實施。
三是將實踐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納入《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標準化工作改革以來,企業標準化工作改革積累的行之有效做法,比如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雙隨機、一公開” 監督抽查、對標達標、標準化良好行為等,需要納入規章,更好支撐和保障企業標準化工作開展。
問題二:《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主要包括總則、企業標準的制定、企業執行標準的自我聲明公開、企業標準化促進與服務、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
第一條至第六條為總則部分,主要明確了立法宗旨、適用範圍、企業標準定義、企業標準化的基本原則、基本任務,以及政府主管部門在企業標準化促進發展中的任務等;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為企業標準的制定部分,主要規定了依標生產、企業標準制定的原則、制定程序、知識產權、聯合制定企業標準、試驗方法和編號規則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為自我聲明公開部分,主要提出了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內容、公開主體和時間、公開渠道等;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七條為促進與服務部分,主要提出了促進企業標準化工作和為企業標準化工作提供服務保障的要求;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四條為監督管理部分,主要規定了對企業標準監督檢查的範圍、方式、內容以及處置措施等;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為附則部分,主要明確了例外情形和生效時間。
問題三:在為企業標準化工作營造更加優良的環境,激發企業標準化工作內生動力方面,《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有哪些舉措?
答:本次修訂堅持企業主體、市場驅動,在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增強企業標準化工作內生動力方面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舉措:
一是用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代替企業標準備案管理制度。與備案制相比,企業在公共服務平台上公開一項標準,僅僅需要10分鐘左右的時間,並且不需要任何費用,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為企業節約了大量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二是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依法進行監督檢查。除特殊重點領域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對企業的標準化工作進行管理監督,“無事不擾”,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更加優良的環境。
三是加大對企業標準化工作的激勵和服務力度。加大對具有自主創新技術、起到引領示範作用、產生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企業標準獎勵力度,支持將先進企業標準納入科學技術獎勵範圍;加強標準化人才培養,豐富標準化服務供給,支持企業參與國際標準化交流與合作,為企業參加國內、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組織、參與政府和國際標準制定提供便利。
問題四:《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在高標準引領高質量發展方面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在營造有利於提高企業標準技術水平,推動企業不斷拉高企業標準高線,以及對標國際水平提升企業標準水平方面,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作出了詳細規定。此外,第二十七條規定,加大對起到引領示範作用、產生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企業標準獎勵力度;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標準技術水平低於推薦性標準不明示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公示。
問題五:《標準化法》規定,執行企業標準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本次修改對企業標準少於或者技術要求低於推薦性標準提出了公開要求,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公開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項目少於或者低於推薦性標準的,應當在自我聲明公開時進行明示。”該規定主要出於以下考量:
一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推薦性標準是綜合考慮科技發展、社會消費水平等各種因素制定出來的,符合或者接近廣大消費者的心理預期與常規定位,低於推薦性標準應該讓消費者知情。二是通過要求企業自我聲明公開明示其指標情況,充分保障消費者選擇權。三是企業是微觀高質量發展的主體,通過該項規定進一步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促進高質量發展。
問題六:本次規章修訂中,對企業制定企業標準增加了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等相關要求,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制定的產品或者服務標準應當明確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主要考慮到,保證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落地實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其中,監督檢查過程中使用的方法應該是為各相關方廣為接受的方法,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監督檢查工作的公平、公正,而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際標準中規定的方法恰恰是經過實踐檢驗、普遍認可、廣泛使用的成熟方法,也與中國各級政府的監管工作實際相協調。統籌考慮到企業標準的管理和監督,便於自我聲明公開制度落地實施,在規章中明確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應當引用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際標準,沒有相應標準的應當自行制定科學合理、準確可靠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
問題七:本次修訂增加了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請介紹“通過其他渠道進行自我聲明公開的,應當在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明示公開渠道”等有關要求。
答:自我聲明公開是對企業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的基礎和前提,公開渠道的安全、可追溯是企業標準管理和監督工作的需要,該規定是自我聲明公開制度設計完整性的一個環節,能有效保障各相關方利益,便於自我聲明公開制度的有效實施。因此,《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鼓勵企業通過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進行自我聲明公開。對於在其他渠道公開的,應當在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明示公開渠道,並確保自我聲明公開的信息可獲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問題八:本次修改在制度創新上有哪些重大突破?
答:《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的制度創新突破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是標準化運行機制的深度創新,一方面以標準創新先行帶動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促進企業不斷追求標準與技術創新的內在機能和運轉方式。另一方面促進企業及時將先進適用科技創新成果融入標準,提升標準技術水平,以標準創新助推創新技術和產品市場化、產業化和國際化。
二是實施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標準決定質量,有什麼樣的標準就有什麼樣的質量,只有高標準才有高質量”,企業標準“領跑者”以高水平標準引領產品和服務高質量發展,擴大中高端產品和服務供給,支撐高質量發展,助推形成“標準領跑、產品領跑、企業領跑、品牌領跑”的高質量發展格局。
三是實施標準融資增信制度。通過建立支持企業標準創新的專項基金,給予標準化水平高的企業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標準交易、標準質押等活動,為廣大企業擴充融資渠道,有效解決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市場監管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