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網
“危險作業罪”入刑,是我國刑法首次對安全生產領域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日前,江西、安徽兩地應急管理廳分別對轄區行刑銜接典型案例進行公佈,以此對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敲響“違法必追責”的警鐘,警示生產經營單位破除僥倖心理,不走捷徑,不碰“紅線”,嚴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築牢安全底線。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公佈
兩起安全生產領域行刑銜接典型案例
案例一:非法生產煙花爆竹案
2021年9月27日,根據羣眾舉報,江西省萍鄉市上栗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危爆大隊、長平鄉應急管理所在上栗縣長平鄉查獲一起煙花爆竹非法生產行為。該非法生產業主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在一退出煙花爆竹生產的企業廠房內非法組織生產煙花爆竹,存在極高安全風險。
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手雷”35萬餘個,“狗尾草”48萬餘個,以及高氯酸鉀、硝酸鋇、硫磺等煙花爆竹原材料約2300公斤。司法鑑定機構對現場已混合的藥物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為煙火藥數量32.585公斤。
現場所有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現均已妥善處置。
該非法生產業主涉嫌危險作業罪,上栗縣應急管理局已將有關線索材料按程序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二:非法充裝危化品案
2021年10月20日,江西省贛州市上猶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進行安全巡查時,發現贛州市某化工公司主要負責人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租賃廠房的方式,在另一公司廠區內違法經營充裝一氧化氮(壓縮的)等危險化學品。現場查獲充裝設備33套,一氧化二氮(壓縮的)103瓶。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一氧化二氮(壓縮的)屬於危險化學品。
該化工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行為涉嫌危險作業罪,上猶縣應急管理局已將有關線索材料按程序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安徽省應急管理廳公佈兩起
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典型案例
案例一:非法存儲危化品案
2021年7月26日,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應急管理局接屬地經濟開發區報告,轄區某單位存儲大量危險化學品,執法人員隨即趕赴現場進行核查。執法人員在核查過程中發現,該單位廠房內安裝有非法化工生產裝置,並存放了約20噸二甲基苯胺、7000升甲醛、25噸硫磺等危險化學品,生產主要產品為鹼性嫩黃(工業染料),生產過程產生硫化氫、氨等危險化學品。該單位未辦理有關證照,且不具備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存在極高安全風險。
執法人員對涉嫌非法存儲的危險化學品進行了查封扣押,並聯系第三方安全服務機構作出了《現實危險性的分析報告》。
隨後,懷遠縣應急管理局主動同縣公安局及檢察院對接,並將有關線索材料移交縣公安局。
目前,縣公安局已對有關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
案例二:非法經營、存儲危化品案
2021年9月2日,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應急管理局接羣眾舉報,明光市某場所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氧氣、乙炔等)。明光市應急管理局立即聯合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發現楊某在一處建築物經營氧氣、乙炔等危險化學品,經營場所沒有按要求使用防爆電器,建築物外牆與周邊住宅距離小於5米,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同時,楊某未取得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執法人員當即依法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依法將出庫單扣押,將經營場所和倉庫內的氧氣、乙炔等扣押轉運至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
明光市應急管理局將有關線索材料及時移送市公安局,並抄送市人民檢察院。
明光市公安局按照程序補充完善證據後,依法對當事人楊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