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7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了《關於對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限期改正 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方正證券”,601901.SH)未依法履行對方正證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香港”)的管理責任,未有效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審慎開展有關業務,在對方正香港風險管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湖南證監局指出,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方正證券採取責令限期改正、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的行政監管措施。
官網顯示,方正證券是中國首批綜合類證券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批會員,於2010年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並於2011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方正證券擁有方正承銷保薦、方正中期期貨、方正富邦基金、方正和生投資、方正證券投資、方正香港金控等6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主要從事投資銀行、期貨經紀、基金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另類投資、海外業務等業務,並持有瑞信方正49%的股份。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總股本82.32億股,總資產1232.56億元,淨資產403.57億元。
方正證券及其子公司業務範圍涵蓋證券經紀、期貨經紀、投資銀行、證券自營、資產管理、研究諮詢、IB業務、QFII業務、融資融券、另類投資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場外市場業務、質押式報價回購業務、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受託管理保險資金業務、新三板做市業務、收益憑證業務、私募基金管理等。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户、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限期改正 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措施的決定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未依法履行對方正證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香港”)的管理責任,未有效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審慎開展有關業務,在對方正香港風險管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限期改正、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對上述問題予以改正,強化內部控制,健全風險管控,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