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6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45號公告,公佈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商務部初步裁定,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存在傾銷,國內聚苯硫醚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實施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20年10月1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產品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23.3%~220.9%)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39119000。該税則號項下聚苯硫醚以外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範圍之內。(總枱央視記者 戈曉威)